1.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途径
1、了解游客心理;营造合作氛围;调节游客情绪;提供个性化服务。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4、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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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和社会如何实现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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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旅游法的最大亮点。旅游法既在总则中设置了旅游者权利的相关原则规定,又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从纸上落到地上。
4.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包括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5.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途径是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旅游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并结合景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景区国内旅游业务的宏观管理,研究拟定景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拟定景区国际旅游景区场开发战略;组织景区旅游整体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
四、组织景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对景区旅游建设基础及配套设施(含旅游宾馆、饭店)进行认证上报,负责全景区旅游统计工作;
五、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全景区旅游购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
六、做好景区旅游行业的各项创建、评定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六、管理旅游涉外事务,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景区内旅游行业驻外机构的审核上报及管理事宜;
七、监督检查旅游景区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担景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及景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6. 完善旅游 依法保护旅游者
1.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加强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保护。依法保护名镇名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规划建设,保持传统村镇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空间格局,打造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城乡建筑特色。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旅游能效提升计划,降低资源消耗,推广使用节水节能产品和技术,推进节水节能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
2.推进全球环境整治。集中整治主要旅游线路沿线民居风貌,在路边、水边、山边、村边开展净化、绿化、美化行动。重点旅游乡镇改建成厨房、厕所、客房、庭院和垃圾污水无害化生态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惠民旅游服务,推动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旅游服务。
3.加强对旅游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和举报机制,积极利用“12301”智慧旅游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手机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咨询中心等手段,形成线上线下联动、高效便捷畅通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推进文明旅游。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全面落实《文明旅游公约》,树立文明旅游典型,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
4.加强旅游安全。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加强旅游安全体系建设,强化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引导,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救援体系。加强重点时段游客最大承载量预警、调控和应急管理,提高景区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旅游客运、道路、节庆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监管,落实旅行社、酒店、景区安全标准。完善旅游保险产品,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7. 社会如何实现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了解游客心理;营造合作氛围;调节游客情绪;提供个性化服务。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4、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 保障旅游者权益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9. 如何保障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要职能为以下内容: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