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游项目合作方案
就好像现在你发出的问答,我来回答问题,阅读量决定收益。
如果你要赞助,前期是很难的,你可以多拍图片,多写一些游记,实时发布在你的头条号里。只要有人看,阅读量上去了,你就可以拿广告提成。不用担心没人看,只要你坚持写。
每天多写一点,记录风景,记录心情,还能有收益,是不是个不错的选择。
希望能帮到你☺
2. 旅游合作方案策划书
相对于欧美,乡村农业旅游起步较晚的亚洲发达国家发展速度却极其迅速。在城乡居民对农业和农村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以体验农村生活为主题的电视节目、杂志和报纸非常受欢迎。因此,乡村旅游在该地区受到欢迎。
典型的代表是日本的大王山葵农场,它以拍摄由黑泽明导演的电影“梦”而闻名全国,每年吸引约120万游客。
这种以媒体传播为宣传手段的乡村旅游项目,也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方向之一。
3. 旅游项目合作方案模板
首先旅行社选择酒店最注重的就是价格,因为现在的旅行社生意都不好做,利润也降低了很多,另外要尽量提供一些自己酒店环境的资料,并且做一个分析表格,与同等价位的酒店相比优势在哪里,其他酒店如果达到这个标准,大约比自己酒店要贵多少,这些是旅行社最为关注的问题
4. 旅游公司合作方案
1.酒店,宾馆,银行都是有会员的单位,所以第一个合作的方式就是凭卡优惠,或是凭卡享受优先等。
2.对宾馆酒店住宿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可以提供一些本地的旅游,投资,出行指导及租车便利。
3.银行客户当存款满一定金额的话,可以免押金租车,因为租车最担心的是押金。银行账户就是押金。这些便利的条件就等于是银行,酒店,宾馆等单位企业的一种增值服务推出,这就是合作的筹码。因为他们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的代价,只用在宣传单页当中加上一条内容就可。
5. 旅游项目合作方案范文
(一)中外旅游市场营销比较
1 .中外旅行社营销管理比较
由于中外旅行社的市场不同、国情不同、发展历程不同,因而在营销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 l )旅行社营销观念比较
在营销观念上,中外旅行社之间受历史因索的影响,二者之问差异明显。西方旅行社的营销观念,深受其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影响,历经了市场营销的整个发展演进过程,已由传统的营销观念转变成现代营销观念,在市场竞争中,已牢固地树立了营销战略观念和全球营销观念,观念的进步有力地支持了它们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旅行社受旅游.业起步较晚的影响,尤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进行市场营销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虽然我国大量借鉴了西方营销理论和经验,但受市场发展不够完善等因素的影响,营销观念大多处于传统营销观念向新营销观念的转变过程之中,有些旅行社甚至连传统营销观念都不具备。比较而言,树立和更新营销观念,应是我国旅行社努力的方向之一。
( 2 )旅行社市场营销策略比较
① 产品策略不同。在产品策略上,我国旅行社承担着产品生产职能,销售先国外后国内,产品种类单一;西方旅行社一般不承担产品生产职能,销售先国内后国外,产品种类品种繁多,既包括现成的系列旅游产品,又包括临时按旅游者要求而设计的产品甚至单项服务。
② 渠道策略不同。西方主要是旅游代理商支持近90 %的销量,旅游零售商连锁化、专业化、技术化。我国旅行社则既充当组织者又充当接待者(被形象地称为组团社和接待社),进人国际市场主要采用间接渠道。
③ 价格策略不同。中外旅行社在成本、竟争需求、汇率、通货膨胀的处理上基本相同,但在制定价格的技术上,差别很大,我国旅行社基本上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而西方旅行社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灵活定价。在政府对价格的影响下,我国与西方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④ 促销策略不同。西方旅行社的促销策略以顾客为中心,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鼓励全员营销;而我国旅行社的促销策略重国际、轻国内,重中间商、轻旅游者的倾向明显,传播手段靠广告,竞争靠削价,促销形式单一,促销水平较低。
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中外旅行社在市场营销上虽有共同之处,亦存在很大差异,也显示了我国旅行社市场营销存在的较大不足,面对未来市场竞争,必须有效地提高自身的营销能力。
2 .中外旅游市场营销的发展比较
我国旅游业同西方旅游业相比,西方旅游业的发达水平高于我国旅游的发展水平,相应地,我国市场营销水平落后于西方市场营销水平,存在明显的差距。西方旅游业快速发展中,经历了与物质产品行业相同的过程,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至今,完整经历了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社会营销观念等营销观念的演变过程,市场营销在其旅游业的运用,也发展到了较高水平。
我国旅游业的起步较晚,其全面发展始于20 世纪80 年代,进人80 年代中期,出现了第一次发展高潮,由于国际旅游入境的大幅增加,使旅游业面临空前激烈的竞争局面。在这种背景下,旅行社自身的主动销售行为开始出现,市场营销被正式引进到旅游业。特别是进人20 世纪90 年代后期,旅游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旅行社的经营市场意识从觉醒走向成熟,全面的市场营销观点与方法开始为旅行社界所认可,传统的销售过渡到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营销,旅行社的市场行为也从简.单的销售行为,开始转向了市场营销。旅行社开始调查、研究、预测市场需求,设计白己的产品,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确定现实日标市场和促销策略,预测未来潜在市场,进行先期的市场培育,注承旅游者对旅游产品质量的反映和处理,抓好凯发真人的售后服务等。
3 .市场营销策略比较
西方旅游市场营销管理由于受完善的营销理论及市场环境影响,营销策略的发展已相当完善。表现在产品策略上,生产职能明确,产品主体清晰,发展模式由国内到国外,产品种类多种多样,产品的系列化、个性化特点突出;表现在渠道策略上,西方已形成完整的“四级系统”,渠道间相互支持,网络间相互沟通;表现在价格策略上,定价基础牢固(根据市场供求而定),旅行社自主性强,干扰因素相对较少,对政策的依赖程度小,产品的价格形式多样化,顾客的选择空间大,价格竞争力强;表现在促销策略上,围绕顾客设计促销策略,对市场促销针对性强。加之促销中庞大的资金支持和全员营销的推动,促销已成为旅行社成功的推动器。
比较而一言,我国的旅游市场营销,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成功借鉴西方进步营销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发展迅速,不论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有不俗的表现,但从市场营销整体发展水平来说,与西方仍有较大差距。在产品上,生产、销售的职能不明,产品开发缓慢,缺乏创新,产品种类单一,观光旅游仍占据大半个产品市场。在产品价格上,决策的方法仍以成本加成法为主,受干扰因素较多,价格的调整与市场需求之间协调性不高。在渠道策略上,过重依赖中间商,直接营销渠道尚没有很好的利用和发展。促销上,形式单一,对广告促销手段过分依赖,削价竞争的倾向有待于进一步克服。
通过中外旅游市场营销比较分析,虽然我国旅游市场营销相对于西方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各方面已开始迅速发展。受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政策日趋宽松,以及人力资源充足等积极因素的支持,我国旅游市场营销乃至整个旅游业的腾飞是指日可待的。
(二)国际旅游市场营悄组合策略
1 .国际旅游市场的产品策略
( 1 )同中求异
旅游产品的对象可分为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两大类型。由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旅游主体其文化传统和生活环境的差异,使他们在审美情趣、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这些相对稳固的社会性观念渗透在他们各白的心理素质中,支配着他们的思想和行动,使他们在旅游产品的价值判断、消费偏好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旅游者之所以不惜花费巨资,不辞辛劳地到国外观光旅游,就是为了领略异国情调、体验异族风俗、观赏异地景观,以满足其求异的心理、店求。因此,制定国际旅游市场的产品策略要突出“异”字。从形式到内容,民族特色越浓郁、文化差异越显著的旅游产品,就越能吸引外国旅游者。
( 2 )产品组合
搞好旅游产品组合是国际旅游市场上的一条重要的产品策略。开发国际旅游产品,很重要的一条是坚持以市场导向为原则,在不改变旅游产品的情况下,对旅游产品进行重新设计、规划、组合,以便更有效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利用本国现有的基本景点,或将其中一些具有相同美学风格或类似性质的旅游景点(或项口)结合在一起,组合成某项专题旅游产品。如我国近年推出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三国旅游线就是运用这种组合方法。另一种方法是将其中一些特色反差较大的旅游景点或项目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种富有二一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 3 )因地制宜
中囚地域辽阔,在地现环境区域差异规律支配下 ,形成了多姿多彩的自然景观;中国又是一个具有5000 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国,共有卜分丰富的文化遗产。秦始皇兵马俑、古长城等都是在国际上不可替代的旅游资源优势,开展国际旅游要因地制宜地利用这些资源优势。
( 4 )丰富多彩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品结构仍以观光度假和商务旅游为主,两者占旅游产品总量2 / 3 还多,其他旅游产品不到1/3。旅游产品形式单一,大大制约了我国旅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并且观光度假和商务旅游也仅停留于资源的表层开发,影响了旅游产品的增值能力。因此,深层次发展观光度假和商务旅游,不断开发新的旅游产品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目前每年的国际商务旅游支出约有42 亿美元,约占亚洲商旅市场的17 % ,若加上国内商务旅行支出,总的市场支出约为人民币2000 亿元。即将在中国举办的2008 年奥运会和2010 年此博会,更为中国商旅市场创造了极大的发展空间。资本的嗅觉无疑是最灵敏的。美国运通、罗森· 布鲁斯等全球较大的专业商旅服务公司已经通过各种形式相继涉足中国商旅市场。我国目前在商务旅游领域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培育专业的商务旅游公司。
此外,应加大开发旅游新产品的力度,不断推出文化类、康体类、教育类、交通类、探险类、生态类、节庆类、养生类和主题类等旅游新产品,以增加我国旅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2 .国际旅游市场的定价策略
( l )国别定价策略
在国际旅游市场营销的定价决策中,旅行社必须首先决定:产品价格是与世界各地保持一致,还是针对各国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旅行社实行统一定价,有利于在世界上树立产品的统一形象,作出统一的市场定位战略,便于控制整个营销活动。但由于各国价格竞争、汇率、税收等的差异情况,实行差别定价更适合各国的不同情况。旅行社究竟采取哪种定价策略,取决于以下情况:① 旅行社日标。如果旅行社在各国的营销目标一致,宜采用统一定价;但如果旅行社在各国的营销目标不同,宜采用差别定价。
② 竞争条件。如果旅游产品在各国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一样,可采用统一定价策略;反之,可采用差别定价策略。
③ 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如果旅游产品在各国都处于相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旅行社宜采用统一定价策略;反之,应采用差别定价策略。
④ 销售渠道。各国销售渠道的结构和效率如果相同,则宜采用统一定价策略;如果不同,在销售渠道的结构和效率好的国家,价格宜定得低些,在销售渠道结构和效率差的国家,价格宜定得高些。
( 2 )汇率变动与价格策略
① 汇率上升时的价格策略。人民币汇率上升意味着人民币升值,这相当于产品的外汇价格提高,从而销售收人增加;同时,人民币升慎,会使旅游产品的成本降低,这两者综合影响,使旅游产品的销售利润增加。此时,我们既可选用人民币来报价以提高收入,又可通过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吸引更多的游客。② 汇率下跌时的价格策略。人民币汇率下跌意味着人民币贬值,意味着产品成本提高。这时,我们既可选用外币来报价以提高收人,也可使用人民币报价,以吸引更多的游客。
3 .国际旅游市场的渠道策略
传统的销售渠道是旅游供应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组成的松散网络,渠道成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他们之间联系时主要是讨价还价,谈判买卖条件。近年来,销售渠道体系逐渐向联合化发展,由渠道某一成员领导、组织,并控制整个渠道体系,渠道成员之问通过加强合作,使整个渠道体系的利润得以提高。渠道联合可分为纵向联合和横向联合两种。
( l )纵向联合销售渠道
纵向联合销售渠道是由旅游供应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组成的完整、统一的渠道体系。纵向联合销售体系有二种类型:第一,法人吧纵向联合销代体系。第二,契约型纵向联合销售体系。第三,管理型纵向联合销售体系。( 2 )横向联合销售渠道
横向联合销售渠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环节旅游供应商、旅游批发商或旅游零瞥商进行短期或长期的联合经营,或者联合起来成立一个新的经营单位,这种组织方式称为横向联合销售渠道。采取这种渠道,可提高广告、营销调研等工作的效率。
4 .国际旅游市场的促销策略
( l )广告促销策略
旅行社在做国际旅游广告时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由旅行社内部的广告部门做广告业务;另一种是委托广告代理商代办广告业务。由于国际旅游广告存在语言文字、教育、文化水平、风俗习惯、政府法规的差异,委托当地广告代理商代理,容易取得预期效果。选择广告代理商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① 广告代理商的背景。广告代理商的性质和经营广告业务的现状、发展历史和发展情况、公司人员及其顾客情况、经营宗旨和经营方式等。
② 广告公司的能力经验。
③ 广告公司的声誉。它包括广告代理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合作的情况、公司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委托人及公众对公司的印象和评价等。( 2 )销售促进策略
销售促进活动在某些国家会受到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销售促进活动只有获得许可才能开展,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批零交易的折扣比率加以严格限制,等等。旅行社在国际旅游市场上开展销售促进时,应事先了解这些限制或规定。
( 3 )营销公关策略
国际营销公关所面对的公众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其语言、风俗、生活方式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制定国际旅游市场的营销策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 了解外国公众对旅行社及旅游产品的态度以及客源国有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情况。
② 了解并善用外国公众经常接触的新闻传播媒介。因为新闻传播媒介是营销公关传播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③ 要使自己传播的信息从内容到形式符合外国公众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便他们接受。
④ 根据本旅行社的需要和可能,支持和赞助当地的社会发展计划、社会慈善事业、文化体育活动等。
⑤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参加当地的社交活动。( 4 )国际旅游市场的人员推销策略
国际旅游市场人员推销的环境比国内旅游市场人员推销的环境要复杂得多,因而对人员的要求也就高得多。在国际旅游市场营销叶,,推销人员可选用本国人员,也可以选用市场所在国和其他国家的推销人员。
① 招聘
招聘是搞好人员推销的基础。从事国际旅游市场营销的推销人员除应具备国内推销人员的全部条件外,还须具备果断决策的能力、市场调研的才能、文化适应能力。
② 培训
旅行社在推销人员的培训中,对本国推销人员和外籍推销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有所不同。对本国推销人员培训贡点应放在熟悉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上,加强外语、礼仪、生活习惯和商业风俗等的训练。对外籍推销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放在让他们了解本产品特点、掌握必要的推销技巧上。
③ 激励
来自不同文化背景国家的人有着不同的需求和行为动机,旅行社应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推销人员的个人猫求和行为动机,有针对性地使用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推销人员的积极性。
6. 旅游合作项目谈判方案
旅行社基本上都是购买成熟的线路的,而批发线路的才会和景点商量谈判。
据我所知,旅行社购买门票以及定住宿和我们自己定是差不多的、但是十人以上就会有团体票。另外,住宿是由专业的平台提供反佣的。
还有更大型的旅行社或者是旅游线路批发会有包机这种手段压缩价格。
至于和景点谈判,著名景点基本没有什么可谈的可能给你一些便利不错了,如果小型的不知名的就是互利了,再小众一点的遇到大型的旅行社或者批发商会反过来提供相关利益的。
7. 旅游景区合作方案
一、策划阶段。
首先,策划的目标要明确:说服对方,使之与你建立合作关系。
如何说服?这是问题关键。我认为,整个说服过程是建立在双方合作可行性的基础上的,即在分析双方利弊后提出一个使双方受益的合作方案。
(一)对方需要什么?虽然需求各不相同,但是归根到底,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对方希望通过合作产生宣传效益,进而带来经济效益;希望投入1块钱能给他带来10块甚至更多的收益(部分有复杂关系赞助活动另论。)
(二)我方优势何在,如何发挥?这是对前一问题的回答,是说服对方与你而非与他合作的依据。
(三)两者结合,分析双方合作的基础,提出使对方宣传效益有起码保障的合作方案,即策划书。当然,做策划书之前,首先要根据以上思考作调查研究,寻找可行性较大的k8凯发的合作伙伴,尽可能做到有的放矢。在寻找k8凯发的合作伙伴过程中,需特别考虑我方优势与对方的契合点。比如说校电台具有宣传方面的优势;各协会也各有特点,比如计算机协会去找电脑商;足球协会去找体育器材专营商;健美协会、时装协会,因女生多,去找美容美发、时装化妆等商家,从理论上说成功率比较高。此外,就活动本身也各有特色,譬如普通话大赛与书店合作,比起歌舞晚会来,就会觉得更为“对口”。这当然也是说服对方的重要条件。做策划书时,务必注意自我定位,即要强调是平等的k8凯发的合作伙伴关系:你提供财力,我提供人力,我们一起把活动搞好;我得到你的支持使活动顺利开展,你在活动过程中得到广告宣传,双赢。所以,自我定位,固然不可过高过傲,但也不宜太低太“贱”,因为拉赞助本质上是合作。这就要求我们的策划书要尽可能表现得客观严谨,尽可能突出宣传方式及实施细节。此外,须坦诚以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什么优势,可以如何发挥……一目了然,绝不开空头支票,力求让商家看完你的策划书有这种感觉:你是负责任的,你是有经验的,你是替他着想的。校园策划书一般有几个组成部分:前言,活动介绍,工作计划,宣传计划,商家补偿计划,经费预算等等。至于如何写策划书,这是后话,但值得一提的是写策划书时应这样思考:我的目标是说服对方与我合作,那么应该准备哪些素材、素材应该如何组织,一切围绕着怎样才能最有力地说服对方展开,因为衡量一份策划书的最终标准是:是否达到说服对方的预期目标。对于经费预算,大家要特别重视。尽可能做到明确而详实,需要多少现金和物品,现金花在哪儿,物品有何用,一目了然。力求留给对方一种印象:不是漫天要价,而是为了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每一分钱你都用到点儿上,你是有合作诚意的。
二、交涉阶段。
如果策划阶段是“示爱”,那么交涉阶段应该“确定关系”了。因此,该阶段的工作重心是化解对方的疑惑,商讨合作细节,最终确定具体的合作模式。
首先应该注意一些礼仪上的细节问题,比如(1)衣着整洁,并尽可能稳重些,给对方暗示:我是尊重你的;我是干练的,有经验的;(2)不迟到,向对方表明:我是守时的,我是守信的,跟我合作没错;(3)无不良习惯,如抠鼻子,挖耳朵,跷二郎腿,讲粗话……这些问题务必十分注意,尤其是双方初次见面的时候。当然,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就要养成良好的习惯。
其次,要充分利用语音、语调、语气、语速、手势表情等感染对方。须知:只有事先说服自己,才有可能说服别人。当然,这里涉及一个“度”的问题务必注意不要太过火,否则,过犹不及,适得其反。如何把握“度”的问题,这就要求你仔细观察,灵活应变,比如发现对方已被调动起来,你可适当再提一提;若对方稍流露出一丝不耐烦,那么你要马上压一压。此外针对策划书的合作条款,或简要列举,或重复强调,也要因人而异。那么,如何观察?观察脸部神情,尤其是观察眼睛,是最有效的。我曾和一位朋友吃饭时,换了vcd,朋友抬头瞥了一眼,这个眼神被我捕捉。我会揣摩:她不是喜欢这位明星,至少也喜欢这首歌,或者她与这首歌有一段“故事”。事后证实我的猜想。有人说,处处留心皆学问。如果我们把人际交往当作是一门学问,那么这门学问的治学捷径正是:心细。当然,这里又涉及一个“度”的问题,即是“注视”而非“逼视”,否则会使对方恼火,使双方尴尬。如何把握这个“度”还是老方法观察对方的反应,灵活处理。
以上谈的都是一些交往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事实上该阶段的重要任务是与对方商讨合作细节问题,真正目标是确立合作关系。当然,前提是态度要诚恳。能做什么,准备如何去做,要求明确而详尽,特别要注意的是,没有把握的事项不能随意答应下来,因为这些讨价还价将是协议的条款依据,一旦签约,白纸黑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交涉过程中,应该强调的是宣传方式,即你能做什么,准备如何落实而不是一味夸大宣传效益。因为广告就是一种投资,投资就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宣传效益不等于经济效益,利弊得失的判断工作应该由对方去完成;其次,宣传效益最终要通过宣传行为来实现,因此哪些宣传方式准备如何落实才是我们自始至终要强调突出的,这实际上是消除对方的后顾之忧,引导对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断。经费预算,是谈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能够作价格调整,该退让的还是要退让的,以免因小失大。如果无法让步,那么要特别注意说话技巧。曾有一家商家很有合作意向,只待我在经费上作出让步,而我协所列的经费是非常实在的,没有任何的调整空间了。那我就谈了三层意思:(1)我方的价格是很实在的,而且基本上都用在宣传方面,我方是有诚意的;(2)合作双方要有合作诚意,如果你方价格上还坚持另有要求,那么,就是你方缺乏合作诚意的表现(备注: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但话不能这样说,否则换作是你,也会受不了的;但是意思还得表达清楚,否则就达不到准确表意的目标;然而对方真正了解你的话意后,还是会觉得不舒服,那么,一定要加上第三句话);(3)一起把活动搞好,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必需的经费是不能“偷工减料”的;我方价格很实在,所以我们不应该把时间花在一二拾、一两百的讨价还价中,而应该商讨如何保证把活动做得最好,这才是对双方都更有利的(事实上,合作细节已经谈好了。我只是想很冠冕地引开话题)。结果,对方经理现场拍板同意合作。其实,整个正面交涉过程实际上就是揣摩对方心理、并有针对性地一一化解矛盾的过程。最后强调一点,在整个交涉过程中,确确实实要站在对方利益角度来考虑问题,理由很简单:只有对方认识到你有为他着想,他能从活动中受益,他才愿意投资,你才能获得资助。这是整个过程的关键。
三、落实阶段。
在很多同学想象中,拉赞助仅局限在前两步,以为拿到钱就结束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签合同,拿到钱,只是合作的开始,真正的工作刚刚展开,比如还要落实协议条款,还要提供反馈资料。对于协议条款的落实问题,不仅仅是态度问题,还是性质问题,决定了双方是合作关系还是欺诈与被欺诈关系。如果是前者,双赢;如果是后者,看起来是一赢一输,实际上是“双输”,往往是被欺诈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而欺诈者“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举一个例子,我协曾给嘀嗒网站办砸了一件事,对方投入不少,但宣传效果不是很好。按理说,对方再也不敢找我合作,但其后的讲座活动依然找我们合作,而且“资金由我们操控,物品由我们支配,”问题是对方为何继续信任甚至更加信任我们呢?原因很简单:活动不顺利,主要是由种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包括天公不作美),而在这整个过程中,我们是负责的,我们的表现是让他们满意的,因此并不影响下一次的合作。能把坏事办出个好结果来,最能体现一个人的综合素质,而这关键不仅在于你的处事能力,更在于你是否有责任心。如何做好落实工作,我以为最佳方式是与对方经常沟通,一起探讨,并付诸实施。这里还涉及到积极反馈的问题。
四、反馈阶段
先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反馈?
首先,要求反馈,这就鞭策你把承诺落实到位,工作做到家。;
其次,从学习和锻炼的角度来看,只有反馈,与商家多沟通才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得到提高。
第三,广告就是投资,投资就有风险,因主观原因,谁都不可能做每一次每一项都让商家百分之百地满意(更何况有些商家的期望值过高),那么在反馈过程中多与商家讨论问题何在,有无补救办法……一般说来,只要你的工作确实到位甚至基本到位,商家一般不会太难为学生的,商家最恨的是拿钱之前软磨硬泡,拿钱之后不见踪影;商家最怕的是被骗的感觉,特别是被“学生蛙”骗的感觉,这种感觉可能比丢了几个钱更让他们难受。
此外,反馈也是有“工资”的。第一,好的服务方能招来“回头客”,第二,这些“回头客”往往乐于从中穿针引线,帮你介绍他人,大家可以想象这类合作的成功率极高;第三,如果你善于交际,你们可以探讨一些其他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往往可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对方往往是有着丰富生活阅历的长者,你可以从中学到许多为人之道,这比什么都重要。更何况一旦对方信任你,欣赏你,他们将全力支持你。
8. 旅游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省内组织的到省外、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进行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本省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专家以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行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合理选择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产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提升以及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环保、绿化、消防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关中环线和沿黄河、汉唐帝陵、秦岭南北两麓等为骨架的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道路标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汽车指标投放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本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举行听证会。
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的要求,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三十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k8凯发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 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旅游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点即停即走,方便旅游者乘车。
第四十五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旅游者: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 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形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标识牌,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按照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客运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对投诉互相推诿不及时处理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9. 旅游项目合作方案怎么写
城市的经济来源的一部分是靠旅游赚来的,特别是大型的旅游城市更是如此,旅游的收入占据了很重要的一部分。酒店是否能经营得好和旅行社的合作关系是相当重要的!酒店的市场部门就是和旅行社联系的关卡,这个部门的人员要经常向旅行社推出自己酒店的优势和价格并和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这其中的价格因素占了很重要的位置!因此酒店要把握好和各旅行社的团队价格的高低!量大的旅行社当然可以价格适当地优惠一些咯!当然不能差距太大咯!同时,酒店应该推出和旅行社相对应的团队餐!这样就可以和旅行社保持一定的合作关系了!我想这些都做好了的话合作关系保持应该没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