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综合性保护的原则。
2 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 不同功能区采取不同保护措施的原则。
4 资源保护、恢复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5 保护与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6 区内保护、区外建设的原则。
制度保护管理条例,做到以法治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功能与实际,制定《吉林龙湾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其中包括:
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内建立对自然环境与资源产生破坏影响的机构设施。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放牧、开矿、采伐树木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实验区内限制一定数量的种植业。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科研、勘探、建设、资源调查等,应由保护区管理局签署意见,经上级单位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到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等活动,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的原则。
有关保护区的资料、电影、电视、图片、像册等的出版、发行,须经保护区管理局同意;凡涉及外事事宜的,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社区共管的管理的办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入区管理规定及奖惩制度、功能分区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公约及巡护制度和开展生态旅游的游客须知等规章制度。
强化保护管理站建设,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
人文景观主要是保护不被破坏,如果自然腐蚀还需要人为的维修。景观保护就是环境保护,不破坏生态。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第五条 保护管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维护群众利益。因保护管理需要给当地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重大事宜。
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经协调委员会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景区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宜,应当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并对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协调与武夷山景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关系。第九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武夷山景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武夷山景区的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武夷山景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维护交通、旅游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处武夷山景区内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武夷山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权限、范围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涉及武夷山景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作出。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武夷山景区保护、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武夷山景区属于特别保护地带,依照《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设立标志。
在武夷山景区内,禁止建设水电站以及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外的任何项目;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销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复原,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武夷山景区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第十六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武夷山景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 武夷山景区内村镇房屋需翻修、改建的,应当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应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进行。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的规划及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