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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委员会安全(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k8凯发

2022年12月11日 00:11:371

1. 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的

通  知

镇属各部门、三门塘村两委:

为打造规范、整洁、安全的三门塘景区,增加游客观赏游览的舒适度和体验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景区整体对外形象,创建和谐美丽的三门塘景区环境,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三门塘景区服务质量、文明形象为主要任务,以增强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以建立和完善文明形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证,切实解决三门塘景区文明形象、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4a景区创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条件。

二、工作目标

围绕4a景区建设要求,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村集中开展以“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网格化管理行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网格区、文明卫生户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三门塘景区管理,提升村民文明形象,有效整治核三门塘核心区和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摒弃不良文明卫生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不断推动三门塘景区建设。

三、网格管理原则及职责

(一)管理原则

将三门塘核心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具体网格区域,明确将文明形象、景区消防、环境卫生、公共财物的维护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将三门塘村核心区划分为15个网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个网格10户左右,按照地域相邻的原则划分,每个网格下设网格长、网格员,其中网格长由镇干部担任,网格员由镇干部、村干、同步小康驻村干部、组长等担任。

(二)工作职责

1.网格长:负责网格区全面工作,掌握网格区农户情况,与网格内农户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督促引导农户履行责任义务,确保网格区公共区域不存在脏、乱、差,公共财物不存在损毁情况,确保网格区农户室内外、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柴草杂物不乱堆乱放,不乱丢垃圾等,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树立良好形象。

2.网格员:协助网格长抓好网格区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21年5月10日前)

镇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划分网格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召开网格员大会,每个网格再次召开网格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使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标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5月11日—8月1日)

各网格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网格员进村入户开展工作,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到各家各户开展文明素质提升宣传引导、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建立举报制度,适时开展评比活动,在各网格区设立公示牌,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在宣传栏内公开曝光不文明行为,确保州第十二届旅发大会前要初显成效,镇将组织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通报,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21年8月2日—8月30日)

镇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对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表彰,对不达标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曝光,并进行挂牌督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旅游工作镇班子、三门塘村包村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干部、村两委、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落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工作要求及标准和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网格长要结合各自区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的意义、标准、方法,使宣传教育的过程成为村民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的过程、学习推广先进典型的过程,提高广大村民参与活动的热情,逐步形成“我参与、我受益”、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对管理不到位的网格长、网格员、不文明行为的人员实行曝光,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评定“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建立举报制度,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复评,对工作滑坡、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使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四)经费保障。每个网格区安排500元工作经费,由各网格长安排使用,使用前需报领导小组进行申报。

(五)强化督查机制。镇组建专职督查队伍,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不是网格员的镇干部担任,定期到各网格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谈话后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2. 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范文

旅游服务中心一般属于省级或市级旅游发展委员会直属单位,也有直属市级旅游局或者文旅局的!

各地旅游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旅游行业员工的上岗培训、等级考核、导游员资格考核及与旅游相关的其他培训工作;负责我市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促进各级旅游机构、旅游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旅游电子政务和旅游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指导全市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推广旅游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培养旅游信息化队伍等。

3. 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旅游采访问题可以采访一些路线,沿途的景观等等,这些问题

4. 景区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在旅游高峰期,人多密集时,要让某一景点单位时间内不能超过一定数量的游客。

5. 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6. 景区旅游安全工作方案

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迅速行动起来,专题部署、召开新闻发布会;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专题方案、设立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三年行动扎实推进。

现阶段,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加之当前,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叠加,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更加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多次强调。

据悉,《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分2个专题、9个行业领域专项、4个阶段部署此次行动。32个省级政府相继召开本地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党政一把手召开省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政府专题会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相关工作。

7. 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职工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提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凯发真人的技术支持、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有危及外单位安全或者外单位有危及本单位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的器具和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值比值之和大于0.6,或者存放量超过2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使用闪点不大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立台账对进货量、进货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及运输车辆车牌号、资质证号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一)停产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恢复生产时;

  (二)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其他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事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不得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和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临时销售网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录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与活动配套的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产经营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约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从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齐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承担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承担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0日公布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8. 旅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研学旅行是由学校根据区域特色、学生年龄特点和各学科教学内容需要,组织学生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在与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

研学旅行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和新方式。提升中小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全国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中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1]此前我国许多地区都有尝试把研学旅行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开展。

2014年4月19日,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与蒲公英行动计划》的主题演讲。在会上,他首先提出了研学旅行的定义: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学生集体参加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校外参观体验实践活动。研学要以年级为单位,以班为单位进行集体活动,同学们在老师或者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主题,以课程为目标,以动手做、做中学的形式,共同体验,分组活动,相互研讨,书写研学日志,形成研学总结报告。

王司长还针对研学旅行的特点提出了“两不算,两才算”:第一个特点,校外排列课后的一些兴趣小组、俱乐部的活动,棋艺比赛、校园文化,不符合研学旅行的范畴。第二个特点,有意组织。就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作用于学生身心变化的教育活动,如果周末三三两两出去转一圈,那不叫研学旅行。第三个特点,集体活动。以年级为单位,以班为单位,乃至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体活动,同学们在老师或者辅导员的带领下一起活动,一起动手,共同体验相互研讨,这才是研学旅行。如果孩子跟着家长到异地转一圈,那也只是旅游。第四个特点,亲身体验。动手做做中学,学生必须要有体验,而不仅是看一看、转一转,要有动手的机会、动脑的机会,动口的机会,表达的机会,在一定情况下,应该有对抗演练,逃生的演练,应该有出点力,流点汗,乃至经风雨、见世面。

国家政策文件

《国民休闲旅游纲要》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日

《国民休闲旅游纲要》中明确提出:“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并提出了要“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鼓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寓教于游的课外实践活动,健全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了“研学旅行”要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范畴——

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增进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加强对研学旅行的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国旅行。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对研学旅行给予价格优惠。

《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该“指南”对举办者安排活动的教学主题、内容安排、合作机构选择、合同订立、行程安排、行前培训、安全保障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特别在操作性方面,规范了带队教师人数、教学内容占比、协议规定事项、行前培训等具体内容,为整个行业活动划定了基本标准和规则。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2]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研学旅行,有利于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有利于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研学旅行,部分试点地区取得显著成效,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健全、安全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研学旅行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研学旅行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把研学旅行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研学旅行健康快速发展。

讲话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教育部基教一司司长王定华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2014年8月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指出积极开展研学旅行的工作方向是正确的,当前,开展研学旅行有四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研学旅行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和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研学旅行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三、研学旅行是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四、研学旅行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试点积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研学旅行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其中西安有38条管理标准,上海有6大机制;

二、探索经费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拿一点、学校筹一点、家长出一点;

三、建立活动基地,如西安市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加强具体指导管理,石家庄市为26个基地挂牌,上海市有校外教育地图;

四、组织培训研讨,如西安、合肥、武汉等地均举办了全国及本地区的研学旅行论坛和研讨会;

五、纳入课程改革,特别是丰富了综合实践课程内容;

六、体现育人导向,研什么、学什么,目标更加明确、内容涵盖丰富;

七、加强部门联动,一些省市的旅游、文物、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研学旅行工作,许多家长也成为研学旅行的志愿者;

八、尝试考核评价,有的地区将研学旅行纳入了综合素质评价,有的学校制定了包括研学旅行在内的操行量表;

九、突出地域特色,如西安、苏州在这方面都做的比较突出;

十、运用社会力量,通过购买优质服务,同旅行社合作,发挥民办基地等方式,为研学旅行创造条件;

十一、重视安全出行,其中西安、苏州、武汉等地,虽然出去的次数较多,均未发生不安全事故,证明只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过程细化,是可以解决好安全问题的;

十二、规范操作,不少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展研学旅行工作中严格操作规范。

研学旅行也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根据各地的意见,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安全问题,如陕西省让西安市以外的城市开展研学旅行,但均因安全问题迟迟未能开展;

二、经费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研学旅行,主要是通过家长收费,政府拿一点、学校出一点做起来还比较困难;

三、协调问题,研学旅行涉及的方面多、部门多,如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难以广泛开展。

研学旅行目前也遇到了良好的机遇:

一、领导高度重视,刘延东同志对开展研学旅行有过批示;

二、国家正式提倡研学旅行,国务院已经下发了文件;

三、地方试点先行,全国首批四个城市的试点已经做出了贡献,并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

四、中国教育改革的呼唤。

今后,如何继续做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教育部明确提出七点要求:

一、深化试点。各试点省市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教育部拟在2015年出版发行研学旅行方面的文集,书名暂定为《研学旅行——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常态》。同时,如何扩大试点,我们考虑将现有的试点区升华为试验区,试验区的政府必须要落实研学旅行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

二、探索经费保障机制。研学旅行必须有比较稳定的财政投入,各省市要探索研学旅行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或通过提高公用经费的标准,并说明其中含有研学旅行费用,正如阳光体育运动中含有保险费一样。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收费,才能让家长分担的少一点;同时,对弱势群体的学生要探索资助机制;

三、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国发﹝2014﹞31号文件明确提出研学旅行要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学生的研学旅行一定要有保险,要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分清安全的责任,避免让学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发挥教育功能。研学旅行活动一定要有实效性、针对性,如搞一些寻访红色之旅的活动、落实蒲公英行动计划的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活动、开展中国梦的实践活动、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等,这些活动应和校外活动中心及示范性综合基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五、加强协调配合。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教育部门要一马当先,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齐抓共管。如博物馆要为学生研学旅行免费开放,交通部门要为研学旅行安排专列,教育部门要注意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推广典型。不同地域的试点,也应该加强交流,相互联动,建立微博(信)群,为工作提供方便;

六、下发国家层面文件。教育部要在2015年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研学旅行文件,解决大家关切的问题。教育部的文件出台前,可以先转发几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在2015年要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这个会议的内容应包括研学旅行和蒲公英行动;

七、将研学旅行写入2015年工作要点。近期部里正在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基教一司要争取将研学旅行写入教育部工作要点,使这项工作让全国各地皆知,让厅局长对研学旅行有概念、有想法。可以考虑,在2015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进深化这项工作。

安徽省试点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研学旅行试点。文件要求,原则上每个市和省直管县都要作为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且试点工作只在初级中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中进行。试点单位数量,原则上每市承担试点的学校不少于2所初级中学、2所普通高中,省直管县不少于1所初级中学或1所普通高中。研学旅行活动范围:分为市内、省内、境内和境外,原则上初级中学只开展境内游,且以省内游为主,普通高中以境内游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开展境外游。研学旅行时间,可以在学期中间安排,也可以在寒暑假安排,国家法定节日不得安排;时间长度安排,原则上省内一次不超过4天,不少于2天;省外一次不超过7天,不少于3天;境外不超过15天,不少于7天。该文件指出,研学旅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接触社会和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立、互勉互助、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等优秀品质和精神。”并对试点提出了“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要坚持食、宿、学统一的原则”、“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等要求。

9. 景区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0. 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

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大家做好服务工作。

2.

提前为大家预定酒店、安排伙食、计划行程、联系导游。.

3.

组织大家统一-旅行行程,不要拉下队友。

4.

做好跟旅游公司的沟通,了解具体行程安排,并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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