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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巡视制度(旅游管理机制)-k8凯发

2022年10月17日 02:44:0710

1. 旅游管理机制

根据旅游实际情况,欲想发生的问题。解决措施方案。和组织机构。

2. 旅游管理机制创新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日前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2017年定为国际可持续旅游发展年。为此,旅游局从2016年起推出旅游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大举措:举办首届世界旅游发展大会、推出促进绿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推出公共服务和目的地建设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信息化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产业促进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促进创业创新行动方案、推出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行动方案、推出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行动方案、推出文明旅游促进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方案。

3. 旅游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保我县旅游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仁寿境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节会、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旅游部门命名的旅游购物点和旅游商品企业等。

4. 旅游管理体制

有啊,每年都有年假,大的假期也可以

5. 旅游管理机制是什么

以"体验"为经济提供物的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式。在体验经济时代,随着旅游者旅游经历的日益丰富而多元,旅游消费观念的日益成熟,旅游者对体验的需求日益高涨,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大众化的旅游产品,更渴望追求个性化、体验化、情感化、休闲化以及美化的旅游经历。以"体验"为经济提供物的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式。在体验经济时代,随着旅游者旅游经历的日益丰富而多元,旅游消费观念的日益成熟,旅游者对体验的需求日益高涨,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大众化的旅游产品,更渴望追求个性化、体验化、情感化、休闲化以及美化的旅游经历。  一、背景  在体验经济时代,随着旅游者旅游经历的日益丰富而多元,旅游消费观念的日益成熟,旅游者对体验的需求日益高涨,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大众化的旅游产品,更渴望追求个性化、体验化、情感化、休闲化以及美化的旅游经历。  二、概念  所谓体验式旅游是指“为游客提供参与性和亲历性活动,使游客从感悟中感受愉悦。”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一度兴起的城里人到农村“住农房、吃农饭、干农活”就是体验式旅游的雏形。人们开展旅游活动大多是为了扩展个人视野,感受不同的生活体验或者获取个人生活范围以外的信息。传统的观光式旅游,仅仅依赖一些自然资源或者历史遗产为游客提供一种游览的满足感;而后兴起的探险式旅游则更多的是追求感官或者感受的刺激,例如漂流,攀山等,但是也有体验式旅游的雏形;另外度假式旅游着重是提供一种休闲的氛围让游客轻松愉快享受假期。对比于这几种,体验式旅游更着重的是给游客带来一种异于其本身生活的体验,比如为城市人提供乡村生活的体验;为游客带来不同地域,或者是不同年代生活的体验等等。  三、定义    2001年6月,在一份关于澳大利亚旅游业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到“体验式旅游”这个新概念,随之国外一些学者也给出了相应的概念,但目前国内学者对体验式旅游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相关的概念有徐林强(2006)的定义:体验式旅游是一种预先设计并组织的、游客需要主动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的,对环境影响小、附加值高的旅游方式,游客通过与旅游产品间的互动,获得畅爽旅游体验,实现自我价值。宋咏梅(2007)从旅游供给者和旅游者的这两个角度加以对体验旅游的定义。我们认为体验式旅游是一种以追求心理愉悦体验为终极目标的旅游,是继观光旅游、休闲旅游后的一种新的旅游方式,是旅游者消费心理走向成熟的结果。    四、体验式旅游的特点  注重个性化  体验旅游与传统旅游不同,它追求旅游产品的个性化,力图以独一无二、针对性强的旅游产品,让游客感受这种特性,满足求新求异的心理。如自驾车旅游、暑期国外夏令营等。    强调参与性  通过旅游者的参与和互动活动,旅游者能更深层次的感受旅游消费的每一个细节,体会旅游产品的内涵和魅力,获得更直观和深刻的旅游体验。如参与主题公园的庆典游园活动,参与滑草滑雪活动、小学生参与红军小指挥员的红色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等,都强调了旅游者的角色模仿和参与,更加全身心的投入旅游活动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注重过程,而不是结果  与传统观光旅游相比,体验旅游注重的是游客对旅游产品的感受、体验、享受的过程,而不是一味追求“到此一游”的旅游结果,从某种程度上更强调心理感知和理解。如外国人参与包饺子的活动,通过揉面、擀饺子皮、包饺子的过程亲身体会中国的传统习俗,而并不强调包出的饺子如何漂亮、好吃。现今流行的许多传统手工艺制作、乡村绿色瓜果采摘活动以及寻求惊险刺激的旅游活动等追求的就是这样一个心理体验的过程。    体验式旅游的类型  游客的体验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称为“4e”(entertainment,education,escape,estheticism),即娱乐、教育、逃避与审美。游客离开日常居住的环境(逃避现实),接受不同文化与异域风情的洗涤(审美),尽情享受休闲时光(娱乐),并通过一系列感官刺激和心灵感受,获取精神的成长(教育)。    1.娱乐体验    娱乐是人们最早使用的愉悦身心的方法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旅游体验之一。游客通过观看各类演出或参与各种娱乐活动使自己在工作中造成的紧张神经得以松弛,让会心的微笑或开怀大笑抚慰心灵的种种不快,从而达到愉悦身心、放松自我的目的。迪斯尼乐园匠心独运地设置出“西部乐园”、“探险乐园”、“新生特区”、“未来世界”、“梦幻乐园”等体验旅游项目,不同的娱乐主题为不同年龄的人们塑造了属于自己的娱乐经历。    2.教育体验    游客在旅游中见前所未见、闻前所未闻、尝前所未尝,每一次旅游都会有新的收获。无论是自然风光,还是人文景点,总会以其独特的、蕴藏其中的自然知识或文化底蕴、悠久的历史传统、高超的建筑技艺等令人耳目一新,学习自然而然地就融入旅游的全过程当中。近几年兴起的参与体验式的“土地认领”,是新生代农家乐旅游项目,也属于教育体验。游客通过交纳租金的方式在农家田园认领一块土地,由游客决定栽种蔬菜、花草、果树或庄稼,种子、农家肥料则由园方免费提供,最后收获的农作物等归游客所有。这种旅游形式可使游客在田间尽情呼吸新鲜空气,品尝自己亲手种植的纯天然绿色蔬菜等食物,了解各种农作物的种植、管理知识,并在亲自躬耕于农田时体会到种植和收获的乐趣。另外通过土地认领还可以丰富现在孩子尤其是都市里孩子的田野知识,让他们真正体会“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内涵,从而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3.逃避体验    工作的压力、日常生活的烦恼、人际交往的复杂、生活空间的拥挤与喧闹使人们希望能定期到尚未城市化的地方修心养性,忘却来自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寻找生活中另一个摆脱束缚的真实自我。近几年农家旅游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游客的这种需求,到农家体验田园生活,可以使游客在相对淳朴的人际关系中放松自我;在与自然、田园零距离接触中体味陶渊明诗中“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意境,在平淡、与世无争的状态下重新发现人性的美好。    4.审美体验    美好的事物令人心情舒畅、精神愉悦,游客在感受名山大川姿态各异、人文建筑的高超艺术之美时,就是获得从身体到精神的放松、通畅、忘我感觉的过程。被誉为“生态乐园”的四川碧峰峡景区融幽谷、飞瀑、清溪、珍禽于一体,森林覆盖率达95%,游客在景区中可以享受与温驯的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的乐趣,也可以在晚上租一顶帐篷,体味野居的滋味。景区的住宿设施设计为竹木结构的低层建筑,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十分协调,掩于丛林之中,保证了游客视觉上的完美性。主体建筑——游客接待中心,也以其优美的几何造型,使游客无论从那个角度都可获得巨大的美感。    五、体验式旅游的设计理念和原则[1]    1.设计理念    (1)从旅游者的体验入手,努力创造全方位的立体感受    通过全方位的体验设计使旅游景区(点)做到“可进入、可停留、可欣赏、可回味”,使旅游活动“可参与、可互动、可感受、可享受”。如迪斯尼乐园就通过塑造与卡通人物的形象识别体系和体验活动,在不同的主题乐园中让游客由米老鼠唐老鸭到白雪公主、狮子王的童话世界走向现代科技创造的惊险刺激的现实世界。    (2)不断推陈出新,突出创造性和差异性    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寻求差异化、新鲜感和刺激感是旅游者追求旅游体验的直观体现,因而在体验式旅游产品的设计中始终要贯穿这个理念。如每个经常苏州乐园的游客总会觉得每隔一段时间乐园中都有新的旅游项目和节目,甚至小到装饰、布局布景都有所变化,真正做到了常换常新。这种变化带给游客新鲜感和试图下次再来寻找不同点的欲望,从而加大了旅游体验的刺激感,旅游重游率当然也相应增高。    2.设计原则    根据体验式旅游的特点以及旅游追求快乐的“三感”需求,旅游从业者在旅游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主题性原则    旅游产品的设计中要突出主题性原则,追求旅游主题的新颖、奇特,满足游客求新求异的需求心理,挖掘所在地方特色或旅游产品特色,结合当地资源条件设计独特的旅游项目,给游客一次新的体验。特别是景区的旅游项目设计要注意始终以一个主题为主线连接游览、购物、娱乐、美食的各个环节,让游客全方位感受从业者塑造的一种氛围。如曲江大唐荚蓉园、深圳欢乐谷和民俗文化村等。    (2)挑战性原则    旅游活动具有适度的挑战性才能激发游客参与的欲望和决心,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潜能,享受与日常生活不同的体验,追求超越心理障碍时的成就感和舒畅感,这也是近几年极限运动不断升温的原因。比如蹦极、漂流、滑翔、探险等极限运动让游客在不断挑战自我、突破极限中感受胜利的快乐。    (3)现场真实性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主题乐园类旅游产品或活动的设计,要求旅游从业者暂时放弃自我身份,全身心投入景区营造的文化和娱乐氛围,充分进入自己扮演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引导游客也进入景区为之塑造的角色,全方位地体验角色转换的愉悦。也要求其布局布景、建筑艺术、服装道具、文化语言等都能再现所塑造的主题,让游客有身临其境之感,而不是简单的粗糙的模仿。如杭州宋城、无锡的影视基地等通过再现当时的社会文化生活场景带给游客恍如隔世的感觉,体会几百上千年的古中国的文化魅力。    (4)丰富体验类型、增加体验深度的原则    体验类型的多样性是吸引游客、保持旅游地持续发展的动力。pinell和gilmore提出的让人们感觉最丰富的体验是同时包含娱乐、教育、遁世、美学四个类型“甜蜜地带”。因而在体验式旅游的设计中也可按这四个类型来展开,一般来说体验类型越丰富,对旅游者的吸引力越大。    旅游的体验可以分为表层体验、中度体验和深度体验。在旅游业发展初期,大多数旅游产品大多停留在前两个层次,只是一般的观赏游览,而未直接参与和感受。但是体验式旅游是与传统旅游和休闲旅游不同的新的旅游方式,它带给游客的体验不是粗浅和单一的,而是以追求丰富的旅游体验为目标,它要求旅游者完全融人所塑造的环境和氛围,不是以客体而是以主体的角色参与沉浸其中。我国目前有许多的旅游企业正在打造这种大型旅游景区,设计体验类型丰富的旅游产品,以满足大众需要。    六、体验式旅游的开发模式    邹统钎先生认为,体验旅游开发模式与大众旅游、可持续旅游开发模式有很大不同:前者特别注重游客的切身感受,想方设法为游客创造一种真实的体验。表将这三个时期的旅游开发模式进行了大致的对比。    不同时期旅游开发模式对比:    旅游发展时期关注的利益体开发目标   大众旅游时期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可持续旅游时期社区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体验旅游时期游客为游客创造满意的体验     可以看出,在体验旅游时代,游客的旅游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感受和经历为目的的旅游的兴起表明人们更注重旅游过程中的个人感受,而不只是对某个旅游目的地的选择。如迪斯尼乐园里的“巨雷山”项目,完全根据美国西部当年一座废弃的煤矿原样设计,让每一个游客去体验煤矿工人的艰辛。游客佩戴好当年煤矿工人的所有装备,乘坐高速矿车,在弯弯曲曲、忽明忽暗、惊险交加的矿道里疯狂走一遭。矿车时慢时快,有时倾斜度达45度。游客不但领略了煤矿的景观,而且深知了煤矿工人的艰辛和煤炭的来之不易。因此,今后旅游开发者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时,一定要注重研究体验经济时代的旅游需求,以游客的需求为导向,开发“感受旅游”产品。  七、体验式旅游与传统旅游的区别    在体验经济时代,虽然传统的大众旅游仍占据旅游业的主要市场,但是旅游者的细分市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许多旅游者更希望到更自然的地点,享受自己服务自己的乐趣;还有相当部分的年轻人认为,现代旅游不仅在于自己到过哪里,更多的是一种生活方式的体验,一种旅游心情的分享。    1.竞争战略    不同传统的大众旅游重视的是为顾客提供住宿(hotel rooms),早餐(breakfasts),娱乐(amenities)和其他服务(accompanying services),简称“4s”。旅游产品开发者提供的多是千篇一律的服务,没有多少差异化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开发者只能建立相对的竞争优势,竞争策略容易受到竞争对手的模仿。而在体验式旅游中,旅游开发者从旅游者的亲身感受出发,追求建立一种独特的、不可复制的竞争优势,为旅游者提供差异化与定制化相结合的服务。    2.竞争条件不同    传统的大众旅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条件,包括旅游景区的景观、食住行条件等。而体验式旅游主要依赖于无形条件,包括与旅游者的沟通、交流、创造角色扮演的氛围等。这种情况下,景区、设施等物质条件成为一种道具,为顾客提供扮演角色的场所和环境。    3.开发重点不同    传统的大众旅游主要为旅游者提供基础的配套设施服务,体验只是作为旅游者旅游过程中的附属品。但在体验式旅游中,体验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一种主题内容。旅游开发者的工作重点转到为旅游者创造一种难以忘怀的体验经历,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4.营销方式不同    传统的大众旅游主要的是一种“4p”(产品、价格、促销、渠道)营销模式。而体验式旅游更多的是一种知识创造的过程,它的基础是旅游者与旅游景区、旅游开发者、活动主题的互动。旅游开发者必须尽力创造与利用知识,创新旅游主题,使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了解旅游者的兴趣、偏好与价值观。同时,旅游开发者也必须通过与顾客之间的相互学习、深层交住,为旅游者创造全新的体验经历。    5.参与性不同    传统的大众旅游形式下,旅游者参与较少,通常被动地接受旅行社的安排,他们希望借助旅游逃避日常生活的繁琐与压抑;而在体验式旅游中,旅游者投入较多的精力,他们在旅游活动中需要不断沟通、学习、体会,主动地探索旅游带来的快乐体验。    6.灵活性不同    传统的大众旅游通常是旅游者在限定时间内参观固定的地带。而体验式旅游对时间与地点的要求有更多的灵活性,体现在旅游者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发挥的空间,体验式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者还可以延续这种体验感受或者在其他地点上演相同的或相似的体验活动。传统的大众旅游通常是旅游者在限定时间内参观固定的地带。而体验式旅游对时间与地点的要求有更多的灵活性,体现在旅游者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发挥的空间,体验式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者还可以延续这种体验感受或者在其他地点上演相同的或相似的体验活动。

6. 旅游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旅游学院的吴江洲在《旅游年票发行商的成本收益分析》一文中透露:当前,我国旅游年票经营模式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发行,景区参与,商户加盟。”这十六个字来概括。由于我国很多景点的经营和所有权尚属于国家,所以作为一种区域旅游目的地营销手段的旅游年票,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政府毕竟是行政机构,对于旅游年票只能说是起到一个主导方向和协调矛盾的作用。将真正的发行工作交给有一定运作经验的企业来做,会更为适合。因为作为局外人的企业,可以运用其专业的方法,以很高的效率来运作旅游年票的发行工作。这便是企业运作发行的优势。

也就是说,旅游年票的大部分销售是分出去的,而作为主管部门只是起到整合旅游景区资源的作用,拿陕西来说,陕西旅游年票的主管单位是"陕西旅游年票发行办公室",按照公开报道显示,锦绣江山全国旅游年票已连续发行十年,经所有年票景区联合授权,由各地成立的年票办公室经办,是一项政府主导、景区让利、百姓受惠的民心工程。

但实际上,民心工程也有可能实现盈利的,年票销售的直接收入自然是最直观的,但是要记住,年票也是有成本的,即:只要用户到达景区,使用年票免票,年票办就要支付给旅游景区一定的费用,当然了,这个费用相比起景区门票的正常价格来,就要低得多了。不过,实际如何具体结算,或者到底是以单个用户结算,还是以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用户结算,就不得而知了。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那这样结算的话,旅游年票不是越卖越亏了嘛?

实际上,真正计算的话,去同一个景区的人越多,年票办给景区的结算就越多,成本就越高,如果所的用户都去了所有的景区的话,旅游年票这个事情是必亏无疑。

但是,办理过旅游年票的人,仔细想想,你买来的年票,一年当中真正使用的有几回?事实就是,你不可能一年当中逛遍800多家景区,即使经济允许,时间也不可能允许。

比如:一个省有10万人购买了旅游年票,按单价100元每人计算,总销售价格就是1000万元,那么其中:

有20%的人去了很多景区,这20%的人按成本计算是亏损的。人均亏200,就是400万元。

有20%的人去了几个景区,这20%的人按成本计算是持平的。盈亏平衡。

另外有50%的人只去了1,2个景区,这50%的人按成本计算是盈利的。人均成本50,就是250万元。

另外有10%的人一次也没用过年票,这10%的人按成本计算是盈利的。人均挣100,就是100万元。

总盈利:1000-400-250=350万元。

所以,虽然有40%的人用年票重复消费了,而且成本是亏的,但是,另外60%的人其实都是盈利的,从总账上来算,旅游年票是不太可能亏损的。

所以,关于“旅游年票盈利模式”结论就很明显了:

1、旅游年票沉默用户和不活跃用户占大多数,给景区的结算成本实际上是很低的。

2、少部分受欢迎的景区承担了绝大部分路远、不太受欢迎景区的接待量,当接待量到达一定数量的时候,也等于是享受了超值的团购价,这也就间接降低了整体的成本。

3、用户基数达到一定量级的时候,旅游年票是有可能给参与景区带来庞大客流量的,如果全中国人人一张旅游年票,估计每个旅游景区都要被挤爆了。

当然,以上都是笔者个人的分析和想象,应该说,旅游年票是一个相当惠民的项目,也是非常超值的。如果有更详细数据的朋友也欢迎共同探讨。

而同类的自驾游护照、自由行旅游护照,还是和旅游年票的模式类似,要不然,为什么问到护照激活率的时候,主办方都是三缄其口?因为,这是背后的生意规律啊,即使他知道了也不会告诉你。就和你办了自家小区健身会所的健身卡一样,有的人办了一次都没去,自己肯定是亏了,有的人天天去,商家自然是亏了,商家都在赌这个激活比例或多或少而已。

如果能够实现大数据的管理,和旅游景区一起建立用户数据的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发旅游景区的需求,毕竟,旅游景区需要人气,游客需要实惠,两者的需求都满足了,相信,旅游年票会带来更大的价值,也会让用户的体验更好。

本文原创作者:我不是博客(微信:noblog)

7. 旅游管理机制不健全

节假日各著名景点拥堵已成常态,大家已经见怪不怪。拥堵,让外出旅行朋友的心情大打折扣;拥堵,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拥堵,说明了旅游机制的不健全。

去年五月份去了一趟寿光蔬菜博览会,想着带孩子看一下高科技的蔬菜水果,那真是人山人海,挥汗如雨,摩肩擦踵。买票堵,进展馆堵,展馆里面堵,严重影响了参观的心情。记得有一个八号馆,进馆排队一个小时,参观仅用了五十分钟,不是不想躲待,是后面的游客推着你走。

景区拥堵,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安全事故时常见诸报端,诸如:踩踏事故,游客溺水等等。无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景区节假日拥堵说明了我们旅游机制的不健全,一些景区都是急功近利,把利益放在首位,无视游客的旅游体验,门票、住宿很贵,但是服务跟不上,像旅游标识不全,厕所少等不胜枚举。

节假日景区拥堵,个人建议节假日要尽量避开热门景区,选择当地或周边的一些小众景区,同时景区要设立预约系统,景区预约人数到一定数量后,不再预约新的游客,提前一周通过网络公示,避免大家堵在路上,堵在景区,最后把游客们的心堵了,游客们的心堵了,景区的财路也就堵了。

8. 旅游管理机制有哪些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9. 旅游管理机制不完善

  指导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坚持重点推进,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推动旅游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视旅游业实施措施:   第一,把建设和谐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增长,纳入中国旅游业发展目标体系;   第二,促进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协调发展;   第三,大力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扩大开放,深入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旅游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繁荣;   第五,建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0. 旅游管理机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k8凯发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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