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1、关于导游证: 导游证一般分为国导证,省导证,地方导游证,这几个证,从先往后先难后易。国导证最难考,不过国导考到手了在全国所有的地方都是通用的,所以还是建议考国导。 2、关于考导游证的资格: 只要是高中及同等诉中专或是职高毕业就能考.不过现在不同的地方好像有些不同的规定吧.要看你所在的地区.。 3、关于导游考试的题目: 导游证的题目也是各个省自己出的,虽说是国导也要专业考所在省的部分知道;现在大概都考三门:基础知道(这个是两本书的:全国的和所在省的)、导游业务、现场导游(这个会提前告诉一定量的景点,在现场抽题) 4、关于报名和费用: 如果真的要考,就要先要当地的旅游局下面的一个部门――旅游培训中心打听一下。各地的报名费用和考试时间都不一样。不过导游证报名费都不低,要到500上下吧。再去培训中心买书和大纲。 5、关于是否好考: 一句话,只要把3本书都背完了,还有所有的景点导游辞都背了就能过。不过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至少要保证你的记忆力不差还有你对历史地理这些东西不反感,这些是首要的。你要准备一个月的时间要天天看书,(每人情况不定)。如果本来史地知识就很好那就太好了。会轻松很多。 6、还有一点就是很多人的误会,因为我们常说考导游证,但是我们考到的并不是导游证,只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但必要有了这个证才能去通过旅行社向当地旅游局申请导游证。这是一个过程了,就是说你考试之后一定要跟一家旅行社签了合同才可能拿到导游证。 导游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时间与要求 报名条件与要求 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考试内容: 一、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 主要内容为: (1)【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及每年的时事政治】 (2)【导游业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3)【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地方导游基础】 (4)【汉语言文学基础】(北京与湖南的考生须考) (5)【导游外语】(外语类考生须考,国语类考生不用考) 二、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考试,即口试, 主要内容为: (1)【导游讲解能力】 (2)【导游规范服务能力】; (3)【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导游服务能力"一科考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报名与考试时间: 由各省结合自身情况自定。报名一般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考试一般在10月至12月间,象广东省去年就考了俩次,所以考生要向当地旅游局问清楚报名和考试的时间。 考试教材 笔试教材: 【全国导游基础】 【导游业务】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地方导游基础知识】 参考书: 【旅游案例分析】 口试教材: 【地方的旅游景点导游词】 【导游规范服务】 【导游应变能力及应急事件处理】 解析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考场内外 一:精心策划,准备资料: 全国各省市导游资格证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的时间在每年的六月份至十月份,考试的时间在九月份至十二月份,每年各省的考生都有几千人。随着旅游行业的规范化,考试的难度在加大,随着导游行业效益的看涨,报考的人数在增加,现各省的录取率仅百分之二十几,比高考的录取率还低,竞争在趋于白热化。怎样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考生就此须制订一个学习计划。外语类的考生如自己的外语基础好可以一次性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证考试,如果自己的基础没有把握,建议第一次先考国语导游证,拿到了国语导游证第二年再补考一门外语的笔试和口试就可以拿到外语导游证了。 (1)【提早准备】:一般以提前几个月做准备为好,有几个月的时间你可以对几本教材进行有针对性的综合性训练。有的考生等到报名后才拿到书,在书上勾了一下重点,书都没有系统看完一遍,更没有时间做过一些相关的配套练习,笔试口试都没有得到综合性的训练,凭着侥幸的心理,没一点把握就上考场了,考出来猜想自己也许可以得六十分,结果是年年考,年年落榜,最后自己都没信心了,浪费了多少时间,钱财和精力。 (2)【收集资料】:和参加高考一样,其手头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导游资格证考试教材和与教材配套的练习和模拟考题。 笔试: 【全国导游基础】【导游实务】【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四本教材,及【旅游案例分析】参考书。 口试:【地方导游词】【导游规范服务】【导游应急事件处理与应变能力】。 (3)【学习计划】:制订一个学习计划,用几个月的时间先把四本教材做熟,并编制一套完整的口试材料。报名以后根据本年考试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报名以后到考试前的俩个月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训练。 (4)【了解信息,及时报名】:各省市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都不一样,考生在努力学习的同时,还要随时关注本地市旅游局的动态,及本地市新闻报纸上的导游资格证考试的报名消息,最好在六月份以后给旅游局打电话,咨询本年度报名的准确时间,做好报名准备。 二:努力学习,接受指导,高强度练习训练: 导游资格证考试的笔试,口试内容及强化学习 笔试的考试教材有四本书: 【导游基础】【导游业务】【旅游政策与法规】【地方导游基础】 【导游基础】全国部分的内容一般分为: 1:旅游业知识概述 2:中国历史文化 3:中国旅游地理 4:中国民族民俗 5:中国宗教文化 6:中国古代建筑与园林艺术 7:中国的文学艺术 8:中国的饮食文化 9:中国的风物特产 10:中国的港澳台地区及主要的旅游客源国 【导游业务】的内容一般分为: 1:导游概述 2:导游语言艺术 3:导游技能 4:导游接团程序与问题应对 5:其他导游服务。 6:旅游事故的处理 7:导游业务的相关知识。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内容一般分为: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 2:社会主义的改革与建设 3:我国的对外,对港澳台政策 4:我国的旅游政策 5: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宪法 6:合同法律制度 7: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8: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9:旅游安全及保险法规制度 10:旅游者出入境及行李运输法规制度 11:旅游卫生与食品卫生管理 12: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制度 13: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旅游投诉法规制度 14:导游职业道德 【地方导游基础】的内容一般分为: 1:本省概况 2:本省旅游概况 3:本省主要景区城市概况 4:本省主要旅游景点概况 5:本省的风俗民情 6:本省的饮食 7:本省的特产 8:本省的名人及文学艺术及其他 口试的考试教材有三方面的书籍教程: 【本省导游词】 【导游规范服务】 【导游员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报考须知 一.考试报名须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省的须暂住证。 2.学历证明(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原件; 3.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必须包括常规检查及肝功、乙肝两对半检查)ps:校医院及不符合规定的医院开据的健康证明不能证明其本人的健康状况;健康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 4.本人1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完整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6.报名的条件: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具备有高中(含职业中学)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凭的中国公民。 7.报名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外地打工的,须持打工城市的暂住证,在该城市的旅游局报名。 8.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要外语专业的大专以上,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以上 二:全国各省导游资格证考试时间 1.笔试的考试时间:一般在当年的九月到十二月底这段时间,报名以后当地旅游局会有具体的通知。 2.口试的考试时间:口试的考试一般比笔试的考试延后一段时间,在当年的十月份到十二月份举行。报名以后当地旅游局会有具体的通知。
2. 旅行社保险管理办法
旅游责任险”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一年。
“责任险”保险金额是“三个限额”的最低投保额度,即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国内游8万元,入境出境游16万元)、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三者必须同时满足。这意味着投保额度将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市场竞争手段:投保额度相同,组团接待量越多的旅行社越能体现出规模优势从而降低单位成本;投保额度不同,有实力的旅行社可利用提高投保额度赢取客源,扩大市场份额。
3. 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内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容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也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4. 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
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5.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常见旅游保险介绍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6.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汇编
1、七十岁老人是可以去欧洲旅游的,只要老人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
2、欧洲是强制旅游保险的,所以给老人办签证的时候必须有保险,而且签证是好签的,因为欧洲国家没有年龄上的歧视,和普通人一样办签证就行了;
3、20个工作日报名,如果去若干国家组成的线路,一般需至少提前30天报名(特殊线路除外), 由于少数国家需要体检及公证,所以老人和儿童参团应至少提前2个月。
建议是参团去,可以避免繁杂的手续,身体的不适带来的影响和语言不通给老人造成的体验不佳。签证需要材料如下:
1、护照:2寸照片2张 ,护照必须提供所有签证记录的复印件。
2、签证申请表:去对方领事馆网站上下载。
3、往返机票订票单:只要可以购买国际机票的售票处或者机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签证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或三十万人民币以上,需覆盖旅行全程的。可找找保险公司或者网上购买。
5、 出国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包括申请者姓名、职务、工资,在国外旅游时间的证明。 并注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加盖公章和出具证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签字,英文翻译件。
6、在申根国家居住和接待证明:有的国家可以接受网站订房证明,有的国家只接受酒店传真件证明,可以先在网站上查清楚。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内容都需要翻译。
8、个人经济担保:工资、无冻结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或车辆购买等。需要原件和翻译件。
9、身份证: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10、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复印件。均要a4纸张,并按照以上顺序整理递交。
7.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内容
旅游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施。
对于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8.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ppt
人生就是一次充满未知的旅行,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在乎的是看风景的心情,旅行不会因为美丽的风景终止。
走过的路成为背后的风景,不能回头不能停留,若此刻停留,将会错过更好的风景,保持一份平和,保持一份清醒。享受每一刻的感觉,欣赏每一处的风景,
这就是人生。
人生就像是一场旅行,
遇到的既有感人的,
也有伤心的,既有令人兴奋的,
也有令人灰心的,既有美妙的风景,
也会有称不上景只有风的地方。
每一个旅人心中,
都有一个不同的稻城。
她可能是震撼心灵的三座神山;
她可能是县城郊外的藏寨炊烟;
她可能是傍河边郁郁葱葱、
金黄灿烂的杨树林;
她可能是秋日蓝天下,
那一簇簇火红连天的红草滩;
她还可能是那一个个古老、清净的寺庙。
亚丁风景区
稻城亚丁,即亚丁自然保护区,也称亚丁景区,主要由“仙乃日、央迈勇、夏诺多吉”三座神山和周围的河流、湖泊和高山草甸组成,是中国保存最为完整的一处自然生态系统。
因其独特的地貌和原生态的自然风光,而被誉为“蓝色星球上的最后一片净土”。
美丽宁静,人间净土莫过如此。
景区内不仅有壮丽神圣的雪山,还有辽阔的草甸、五彩斑斓的森林和碧蓝通透的海子,雪域高原最美的一切几乎都汇聚于此,这一切的一切都让人流连忘返。
如当地虔诚的藏民一样,徒步转山是感受亚丁风光的最好方式。
冲古寺
在亚丁景区内,冲古寺位置绝佳。
身处冲古寺,对面即是千年不化的三座神山,脚下是开满野花的草甸,身后是险峻雄浑的亚丁峡谷。
冲古寺犹如天堂之门,守护着神圣的香巴拉王国。
冲古草甸
冲古草甸是天然的盆景,主要由草地、森林、小溪和嘛呢堆而组成此景。
站在此地能一睹仙乃日和夏朗多吉的风采,会使你真正感到大自然的雄状、美丽和神奇。
牛奶海(俄绒措)
牛奶海,又叫洛绒措,位于央迈勇神山脚下的山坳里,是一个面积不大状如水滴的古冰川湖。
四周雪山环绕,湖水清莹碧蓝,湖畔则是一圈乳白色环绕,故称牛奶海。
牛奶海湖水深浅不一,阳光照耀在静静的湖面上,水面如宝石般熠熠闪光。
五色海
五色海藏语名为:木底措,位于牛奶海上方,仙乃日与央迈勇之间。
因在阳光照射下,产生五种不同的颜色而得名。
五色海湖水清澈,是当地人心中的神湖,据称能“反演历史,预测未来”。
洛绒牛场
洛绒牛场是亚丁自然保护区著名景点之一,背靠三座神山,是观赏三怙主雪山的最佳地点,也是附近藏民放牧的牧场。
牛场周围是连绵的高山草甸,春夏时节草甸上野花盛开,漫山遍野,非常壮观。
贡嘎河从牛场穿过,成群的牛羊在河边和山坡上悠闲的吃草,一派和谐景象。
珍珠海
珍珠海是仙乃日的融雪形成的海子,面积只有0.1平方公里。
密林中的珍珠海如一颗镶嵌在莲花宝座上的绿宝石,碧波荡漾,粼粼波光中透出无限清丽,湖畔四周,参翠如屏。
春天湖边片片杜鹃花灿烂怒放,秋天层林尽染,倒影着五彩斑斓的世界,令人目眩神迷。
红草地
藏族村寨,风景秀丽。
辽阔的牧场一望无边,河水缓缓流过,远处起伏的山峦间散落着几处民居。
村边有一个足球场大小的湿地,每年的9月底10月初,一团团一簇簇水草象被点燃了一样,红的像火,吸引了川藏线上无数的行人驻足。
傍河与色拉
傍河与色拉分别是稻城县的两个乡,傍河既是一条河,也是一个乡的名字。
傍河乡有全世界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青杨树林,金秋时节,一片金黄,颇为壮观。
傍河从林间穿过,河床平坦水流缓慢平静,每当傍晚时分,河水在夕阳的余晖中闪烁着粼粼波光,稀疏的青杨树倒映在水面上,景色如梦如幻。
色拉也是一个乡的名字,地势开阔,坡度平缓,辽阔的草甸上散布着零星的藏民居。
每天早上,草甸上弥漫着一层淡淡的薄雾,太阳慢慢的从山岗上升起来,照着朦胧的薄雾,光影迷离,如梦似幻,色拉乡即因晨雾而著称。
无论是傍晚还是清晨,傍河与色拉都会给你清新别致的感受,也能拍出美轮美奂的大片。
稻城就是这样的一个地方,
在你离开之前,
已经开始怀念她了。
9-10月是稻城的最佳旅行时间。
秋高气爽的时节,
红草地和青杨林争奇斗艳,
雪山在蓝天白云的衬托下更显圣洁。
纯净的蓝天,
飞过白云间的苍鹰,
风格独特的藏乡建筑,
金黄的秋杨,
深红的沼泽,
波光粼粼的小河,
多么美的一幅油画,
是人们归隐田园的梦想天堂。
旅行,不要害怕错过什么,因为在路上你就已经收获了自由自在的好心情。
切忌贪婪,恨不得一次玩遍所有传说中的好景点,累死累活不说,走马观花反而少了真实体验,
9.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