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和核心保护区的面积与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水土、林木、植被、矿产、鸟类与其他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等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服务等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应当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与中央、省、部队驻山单位协调,及时处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第七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确需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备案。调整或改变规划不得缩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第八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边界线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违法占用、破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禁止进行违法建设。第十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别墅、住宅区、度假区、仓库、医院、疗(休)养院、学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的工程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二米以内。第十二条 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工程项目。新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第十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报送审批之前,应当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除外。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20修正)-k8凯发
2022年11月19日 04: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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