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k8凯发-凯发真人 » 习俗

昆明旅游备案登记证(昆明办理入滇备案证地址)-k8凯发

2022年12月22日 04:02:002

1. 昆明办理入滇备案证地址

就医备案手续办理流程如下,各地略有不同:

  1、填写《异地备案表》;

  2、本人持二代社保卡(已在银行激活),在医保经办机构做卡信息确认;

  3、驻外工作的,需单位提供《异地备案花名册》;

  4、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异地居住的相关证明;

  5、跨省转诊转院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填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具备转外资质的医院签字确认后,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2. 云南省入滇备案查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包括1982年以前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外调入我省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经国家有关部委按照规定程序授予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审核认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享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示范引领劳动群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力度,不断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各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服务管理,以及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六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由省总工会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省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推荐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促进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省在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打造云南经济升级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推动我省努力建成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云南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推动我省在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应从严控制。同时,应当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第十一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人员、人民团体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人员中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一)州、市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推荐意见,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州市总工会以及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总工会审核,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意见,逐级报省总工会审核,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推荐意见(中央驻滇企业推荐人为本级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总工会审核,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县市区、州市总工会以及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总工会审核,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凯发真人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级薪级工资;获得省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1级薪级工资。奖励晋升的工资自获得荣誉称号当月起执行。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2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晋升,不得重复晋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全国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晋升的工资应当予以单列保留,在以后的政策性工资调整时不予冲销,并计入其退休费计发基数,国家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全国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晋升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省总工会备案。州、市和县、市、区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先进工作者晋级工资应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州、市和县、市、区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办理。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全国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保持荣誉的,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300元的荣誉津贴;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200元的荣誉津贴.本办法施行前,按照规定已享受了荣誉津贴的离退休人员,自本办法施行当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享受荣誉津贴,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与原办法产生的差额不予补差。

国有企业职工获得全国或者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所在企业参照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执行,或者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农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经认定享受全国或者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不再享受本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困难帮扶按照国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省总工会负责对有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各级总工会应当组织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2年进行1次免费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应当定期组织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疗休养。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

对于失业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其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

失业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

第十六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奖励和待遇。

第十八条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总工会应当主动了解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0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其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总工会应当做好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入或者调离我省的转接手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出现上述问题,由省总工会核实后,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有关部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拟取消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当同时收回凯发真人的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20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203号)同时废止。

3. 云南入滇备案

1、住院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为镇级100元,安宁市级300元,昆明市级600元,省级800元。补偿比例为镇级70%,安宁市级50%,昆明市及省级30%。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15000元。持市民政局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参合人员,报销时可免除住院起付线。

2、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实施限价收费政策(指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镇级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收费控制在400元以内,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安宁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控制在600元以内,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危急或在外地居住、务工的参合孕产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

3、安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1)村级:村级卫生室。

(2)镇级:七镇卫生医。

(3)安宁市级:安宁市人民医院、安宁市中医院、安宁市妇幼保健院、云化医院、禄裱铜安基地医院、昆钢医院、滇大医院(民办医院)。

(4)昆明市级: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传染病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中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昆明市延安医院。

(5)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驻昆第43医院、云南省武警总队医院。

4、参合人员救医和补偿程序:参合人员在市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但到我市辖区外住院,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或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同意才能得到报销。危急重病人或在外地居住、务工的参合人员,可先转诊(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补偿标准按省级医院补偿比例执行。参合人员持《安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农合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补偿程序如下:

(1)门诊:参合人员持《医疗证》在各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所)就诊实行现场减免。

(2)住医:参合人员持《医疗证》在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现场减免(其中:外伤需持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证明属于补充范围)。转诊到我市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住院转诊证明、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户口薄)、用药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市中医院审核报销。

5、市外就诊办理补偿手续时限为出院后两个月内,逾期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逾期的可酌情考虑延期。

6、申请大病救助的标准及程序: http://www.shebaocxw.com

参合群众因患重特病住院一次性产生自付费用(住院总费用扣除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保险赔偿金额及其它救助补帮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其中1-3万元(含3万元)补助自付费用的25%;3万元以上的补助50%。

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了解申请人已获补助情况,如情况属实,在申请人所住村(居)民小组公示5天,如无异议,审核盖章后交镇、街道办合管办。

(3)镇、街道办合管办收到申请表后认真落实申请人已获补助情况,如申请情况属实,审核盖章后交市合管办。市合管办收到申请表后,认真落实申请人已获补助情况,如情况属实,依照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意见,提交市卫生局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拨款通知书,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卫生院。卫生院按照市合管办补助通知,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

相关阅读

报销比例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4. 昆明办理入滇备案证地址在哪里

垂钩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禁止夜间垂钓。为了方便广大钓友,可以关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公众号,点击“三农应用”进行线上申请。

5. 昆明市办证大厅

护照是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的,填写申报护照信息。

1、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金星小区金星路苑南巷12-1号;

2、五华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地址:五一路铁局巷原武成派出所内;

3、盘龙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地址:白云路327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4、官渡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地址:春城路官渡公安分局一楼大厅;

5、西山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地址:西山区兴苑路晴朗云安小区23号;

6、呈贡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地址:呈贡新区谊康北路呈贡公安分局;

6. 云南省住建厅入滇备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7. 入滇登记办理时间

         扫描“云南健康申报”系统二维码,或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或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云南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扫码或点击相关链接,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并生成健康码。无法使用手机扫码登记的人员,可填写纸质申报表。入滇人员凭健康码或纸质申报材料进入云南。

8. 昆明市办证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二步:审验材料:提交复印件及登记表,拍摄身份证标准照片。

第三步:办理身份证:采取指纹。

第四步:领取身份证:持《居民身份证领取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处领取身份证。

9. 入滇备案查询

这个账号密码自己保留就行,现在对于各位站长来说用户名密码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备案资料的更改和提交现在都有接入商来替你完成,而你没有地方使用它们。需要修改资料的时候,你的接入商会替你与管局联系的。  你网站的备案主体是哪里的,就在哪里备案。比如你用云南的公司或者个人的身份来备案,你的备案管局就是云南通信管理局。你看看自己的备案号就知道了,应该是:滇icp备xxxxxxx号(我猜的哈)  你备案完了就万事大吉了,可以使用自己的网站了。没啥啰嗦了。

10. 办理入滇备案最新规定

地方著名品牌。

南万三月滇茶业是一家集科研、产品研发、销售、文化传播为一体的现代茶企,产品包含普洱(生熟)茶、滇红茶、滇绿茶以及功能普洱茶等茶产品,拥有茶叶精制、紧压茶、袋泡茶、工艺茶、茶粉、茶膏制作等多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1000吨。 品牌坚持“厚德守心”的制茶理念,先后通过了qs质量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同时,通过了普洱市思茅区南坪镇的1322亩有机茶叶基地的出口备案。 雅蓓欧的价值观“守心,守艺,守德”与云南思茅普洱茶学院建立长期友好的科研合作。

阅读延展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