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旅游局官方网站
安徽是一个旅游大省,举世闻名的黄山有“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美誉。安徽名山还有九华山、天柱山、齐云山、小孤山等。安徽的皖南是人间天堂,独具特色的晥派建筑,粉墙黛瓦,绿水青山,美不胜收!安徽省会合肥市也有游不完的风景名胜,三河古镇,紫蓬山,大蜀山,逍遥津公园,包公祠,李鸿章故居,渡江战役纪念馆等等。安徽的黄梅戏也蜚声中外,安徽的名人同样数不胜数,比如两弹元勋邓稼先,物理学家杨振林。
2. 安徽省旅游局网站登录
2021安徽旅游景点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一米三以下儿童免费,军人免费,大学生半价。
3. 安徽省旅游局官方网站电话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2、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3、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4、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5、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7、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8、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4.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k8凯发官网
当然是可以出省旅游的。虽然现在全世界疫情肆虐,比较不安全。但是中国大陆是非常安全的,疫情也是总体可控的,只要本人有时间,健康安全码是绿色可通行的,出省旅游都是没有问题的。目前正是炎热的夏季,可以选择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贵两省等地方作为出游目的地。
5. 安徽省旅游网安徽省
2021年12月安徽免费旅游景区?,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区对全国游客免票。芜湖市马仁奇峰景区对已接种疫苗的游客免门票,游客携本人身份证,凭借本人健康码“金盾”图片或接种证明即可免票游玩。“中国旅游日”期间,全省100多家a级景区还对抗疫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推出免费游、特惠游等多项旅游优惠措施。
6. 安徽旅游政务网
安徽旅游学校是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所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专学校,是安徽省唯一一所省属旅游中专学校,与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国家旅游局、安徽省旅游局行业培训定点单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旅游培训中心为“省部合作旅游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学校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毗邻.
7. 安徽旅游信息网
第一名: 皇藏峪国家森林公园。不接受任何反驳。现在门票只需40元,物超所值。而且医务人员免费,向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敬。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下:
藏峪原名黄桑峪,因峪内长满黄桑树而得名。汉高祖刘帮称帝前曾因避秦兵追捕而藏身于此,故改名皇藏峪。《汉书地理志》记载:“汉高祖微时常隐芒、砀山间,即此山有皇藏峪,汉高祖避难处”。这里冈峦起伏,林木参天,岭上坡下,繁衍着松柏、黄桑、青檀等146种木本植物、700余种草本植物,并有58种鸟类在此栖息,还生存有珍奇的皮毛兽水獭、黄鼬、狐狸等,是淮北地区*能反映历史上生物群落面貌的区域,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为难得的风景、资源宝地!
皇藏峪为陶墟山系南部的剥蚀低山丘陵,山岩为石灰岩体,有许多天然洞穴及井泉、山石景观,四周峰峦层叠,涧水淙淙。皇藏峪绿荫如盖,古木参天;山间清泉四溢,有薄雾流云,林中夏季鸟语虫鸣,花草芬芳。皇藏洞、三仙洞、拔剑泉、马扒泉、仙人床、瑞云寺等72处景点遍布其中。
第二名: 奇石文化园。
灵璧奇石文化园位于灵璧县西南的汴水之滨,是一个以奇石为主题的公园。公园内绿化很好,亭台楼阁、“青砖小瓦马头墙”风格的徽派仿古建筑错落其间,中部拥有大片湖面,闲暇时来散散步,很是惬意。湖南岸的汴阳楼(灵璧博物馆)是整个文化园的核心,馆内可以看到各种灵璧石。汴阳楼底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面三座楼阁为纯木结构,楼前立着灵璧石“九龙壁”,真如一堵墙一样巨大,楼内共四层。一楼为奇石展厅,二楼为灵璧历代历史文物展厅,三楼、四楼则是它山石、将军石和钟馗画展厅。汴阳楼南部是一组历史文化看墙,雕刻着和灵璧石有关的历史名人;东部有公主亭、鹿鸣门,鹿鸣门;北部有文化长廊、来璧门;西部有凤仪门,是一座牌坊。湖西岸有九曲桥连通湖心岛,你可以去随意走走,看汴阳楼的倒影静静地映在湖面上。在文化园的西南角还有一处“张氏园亭”遗址,若感兴趣,也可以过去一观。
第三名:宿州野生动物园。
宿州野生动物园坐落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埇桥区”被国家誉为中国马戏之乡,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浓厚文化背景之下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传承和保护为目的投资建设宿州野生动物园。园区占地约1200亩, 展出来自世界各地的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数百余种,是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散养、自驾车观赏、马戏表演、儿童儿园为特色集野生动物展示、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和文化演艺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野生动物园,更设有儿童乐园,美食主题商店,给予游客寓教于乐的一站式娱乐休闲体验。宿州野生动物园分为车行区、步行区、国际大马戏(筹建中)、散养区四大区域。
车行区的动物种类繁多,包括熊区、猎豹区、狼区、狮区、虎区等凶狠猛兽区,羚羊区、野驴区、梅花鹿区、斑马区、长颈鹿区、羊驼区、骆驼区、牦牛区等温顺食草区,可以在安全距离仔细欣赏这些草原丛林霸主,投喂食物。
步行区的动物更是花样百出,包括萌宠乐园、科技馆、鹦鹉乐园、长颈鹿馆、灵长馆、河马馆、鳄鱼池、两爬馆、水禽湖等,有亚洲和非洲特色的食草动物,亲切可爱,另设有动物馆舍、展示区、科普教育区等室内设施。与游客零距离接触,体现出动物与人的和谐统一。
表演区,有三大表演场,鹦姿剧场,雄风剧场,欢乐剧场每天为您提供精彩的动物表演,小丑表演,训兽表演。让您在游园的同时感受到动物们及演员们带给大家的欢乐。国际大马戏(筹建中)拥有实景式马戏舞台,数千万巨资打造奢华的现代与传统的完美结合马戏剧场,能容纳3000名观众同时观看。全球高规格的舞台设施和主题节目,自然少不了庞大的文化演艺团队,拥有来自世界多个国家文化传承数百名马戏精英同台演绎。此外,还有数十种动物与马戏精英同台献技。
散养区在建设上采用了自然生态景观建筑理念,融游乐、生态休闲、人文娱乐等旅游方式为一体,结合宿州野生动物园的真实动物和环境,实现人造景观与生态景观的完美结合。
其他还有虞姬墓,圣泉寺,虞姬文化园,运河人家等等。宿州还有不少好玩的地方等待你来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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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旅游局是行政管理单位。
该单位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发展;
3.承担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4.承担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5.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
6.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
7.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8.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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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