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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警察总队(旅游治安管理支队)-k8凯发

2022年11月26日 03:19:033

1. 旅游治安管理支队

酒店不是文旅局管,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部门管理的。

1、酒店在工商业的行政管理上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

2、酒店在特种行业与治安管理上属于公安局;

3、酒店在消防安全上归消防管理机关——支队、大队;

4、酒店在纳税上有税务局,在服务、食品卫生上有卫生防疫部门,在劳动用工管理上有劳动局,价格上有物价局,大的酒店还会涉及安全生产监督局等等管理机关。

广电新闻出版股: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文化娱乐行业、音像制品发行行业和互联网文化服务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等。

2. 公安机关旅游景点治安管理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旅游警察支队

4月21日,大理州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称:大理州将在8个旅游重点县(市)全面推行旅客实名游览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宾川县鸡足山景区已经率先完成并投入使用,成为了我省第一个实名制购票景点。

大理州公安局将“实名游览信息系统”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求在大理、漾濞、宾川、洱源、剑川、鹤庆、巍山、祥云8个旅游重点县(市)全面推行旅客实名游览信息系统建设,8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目前,宾川县鸡足山景区已经率先完成了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成为了我省第一个实名制购票景点,截至4月17日,共采集比对游客信息35185名。其余7个县(市)也进入安装阶段。与此同时,大理州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于去年3月正式成立,其工作重点为打击强迫交易、“药托”、“酒托”、“组团”、“迷信”诈骗,以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打架斗殴等侵害游客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大理古城酒吧多,“酒托”诈骗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旅游警察支队主动出击,处理“酒托”诈骗案件3起,治安拘留了17人,“酒托”诈骗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 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局为政府组成部门或者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监察支队为国土局下面的事业单位,负责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个人认为旅游局更好一点,但是实权可能监察更大一些,尤其是管矿。

5. 公安 旅游

当然可以的,公民的旅游信息是联网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的。

6. 旅游景区治安管理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无超容量接待游人现象,无游人挤踩伤亡事故,应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无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有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消防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并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内,做到"有火不成灾",古建筑、古树名木无火灾。

7. 公安局旅游支队

大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女警大队,是我国警界唯一的女子骑警队,在大连街头,她们成为这座美丽城市又一道亮丽的风景。 女子骑警大队成立于1994年12月,是世界第一只成编制的女子骑警队。目前,大队已形成集治安、巡逻、安全保卫、城市管理、体育运动和礼仪表演于一体的一支重要力量。许多中外宾客赞扬女骑警大队为“滨城靓丽的风景线”、“华夏警花第一骑”。为提高女骑警大队整体素质,大连市政府拨专款建设了女骑警训练基地,且于2001年开始面向旅游市场开放。对外地游客而言,每日上午9时到10:30可在人民广场欣赏到女骑警们的英姿,其他可到位于中南路的训练基地观摩她们的日常训练生活。

8. 旅游治安管理支队是干嘛的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加挂包头市公安局交通治安管理局。主要职能反恐维稳、打击犯罪、缉毒查控、治安防控、应急处突、服务群众等。2020年3月,交管支队全面接管了公交治安分局客货运企业、寄递物流等新业态行业监管职能,协调市局授予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的管辖权。

9. 旅游治安管理支队职责

治安群防员是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维护治安稳定,在当地政府或派出所管理下的民间治安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盘查、堵截、守卡等工作,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积极收集、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暴、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和安全检查。

3、协助公安机关警戒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疏导群众,维护治安秩序。

4、接受群众现场紧急报警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公民,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和其他公民。

6、对巡逻中发现的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社会治安工作。

10. 旅游治安管理系统

一、性质不同

1、治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2、户籍派出所:派出所是中国市、县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管理社会治安和户籍工作的派出机关。

二、任务不同

1、治安派出所:它的任务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工作。

2、户籍派出所:派出所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管理辖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不同

1、治安派出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2、户籍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城市一般按街道或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火车站、港口等地方设立;农村一般按城镇,乡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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