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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电视电话会议(河北省会议中心)-k8凯发

2022年12月17日 04:35:215

1. 河北省会议中心

大清时期:省会两地半清顺治十六年(公元 1659 年) ,正式设立直隶省,巡抚驻大名府。大名, 是河北省第一个省会。雍正八年,设直隶总督署于保定,省会遂迁往保定,直至晚清。对外通商之后,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总督也常常在津门办公。

基 本上是夏在天津,冬在保定。这样说来,天津也算半个省会。

民国初期:省会三加二民国肇建之后,设直隶省会于天津。1928 年 6 月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河北 省名出现) ,省会仍在天津,但 10 月即迁北平。两年后,即 1930 年 10 月,省 会再迁天津。稳当了不到五年,1935 年 6 月,天津改为直辖市,河北省会又迁 保定。 从民国成立到抗战爆发的短短 25 年间, 河北省会在平津保之间辗转反侧, 先后共搬迁三次。其中两次光顾天津,加在一起二十年,时间最长。北平、保 定都是两年多。所谓“三加二” ,就是省会待了三个地方,其中一地是两次。

抗战时期:省会无定所接下来的日子更是一言难尽。

日寇入侵之后,华北沦陷,河北省政府成了 流亡政府,四处流浪,居无定所。或者说,办公人员逃到哪里,哪里就是省会。

抗战胜利后,河北省政府在西安恢复办公,不久回迁北平。但值得一提的是, 抗战期间,包括解放战争期间,我党力量已经管控了河北的很多区域,分别建 有晋察冀、晋冀鲁豫、冀中南等革命根据地。

每个根据地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 政治中心,如阜平、涉县、南宫等,也可看作是各自的“红色小省会” 。

总之, 从抗战爆发到全国解放的 12 年间,河北省没有统一的、固定的、公认的省会。 解放前,烽火连天,兵荒马乱,河北省省会饱受颠沛之苦。遗憾的是,解 放后仍然没有稳当下来,又经过了三番五次的大折腾。

新中国时期:差点成为四加三一、建政保定,议迁石市。1949 年 7 月,华北地区大部解放,河北境内解 放区连成一片。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整合各根据地地方政权,建立统一的河北 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相继在保定成立,保定成为共产党领导的 河北省第一个省会。但到 1954 年,差点搬到石家庄。当时,恢复生产、和平建 设成为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

河北省党政领导认为,省会保定工业基础较差, 很难成为工业大市。而是假货组昂工业比较发达,交通十分便利,且为军事要 地,乃更为理想的省会驻地。

于是一方面向国家打报告,一方面成立了省会迁 移筹备委员会, 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

石家庄市也开始了作为省会的城市规划, 确定把省政府建在现在的省军区一带。但是省会搬迁耗资巨大,我省经济能力 难以承担,为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指示,省委决定省会暂缓迁石, 集中一切力量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

二、离开保定,迁往天津。1958 年大跃进时期,人们热情高涨,胆魄宏大。

为了工农互促,全面跃进,该年 4 月,省一届人大七次会议决定,省会由保定 迁往天津。在那风风火火的岁月,一年之内完成了搬迁。

三、加强战备,离津回保。不到十年,再起波澜。

1966 年,美国扩大了侵 略越南的战争,并将侵略矛头指向我国;同时,中苏关系恶化,战争危险加剧。

天津地处沿海,是国防前哨,一旦开战,即为战场。为响应毛泽东同志“备战、 备荒”指示,河北省委决定将省会撤出天津,迁回保定。 (不仅仅是因为天津直 辖这一个原因,天津直辖是省会迁保的次年,即 1967 年)为适应备战需要,采 用“大分散,小集中”方式安排办公场所,省委机关、省人委机关和省军区搬 到保定周围各县。而保定地直、市直的许多单位,则迁移到新城、定兴、定县 等更远地方。1966 年五一前后,省会回迁基本完成。四、文 革爆发,离保迁石。省会回保没几天, “文 化大革 命”爆发,河北省 党政大权被造反派夺走。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保定省市之间、党政之间、干 群之间、不同的群众团体之间矛盾重重、武斗激烈,整个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省会已经无法存身。1968 年 1 月,北京军区在北京召开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筹备 会议。认为,石家庄工人阶级队伍比较坚强,又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可以形成 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建议河北省省会由保定市迁至石家庄市。同年 2 月 3 日,经中央批准的河北省革委会在石家庄成立,石家庄成为河北省新省 会。五、驻石望保,险些再搬。省会迁石后并不平静,又有一番“留石”和“回保”的争论。1970 年前后,当时的省领导刘子厚等认为,石家庄城市规模太小, 不宜做省会,还应还都保定;而华北局领导人李雪峰则认为,石家庄有铁路公 路通往太行山,便于疏散和隐蔽,是理想的省会驻地。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1971 年 3 月,周恩来总理批示,河北省省会就地建设,不要再迁了。从此,省会便常驻石家庄,直到今天。

2. 河北省最新会议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胜利召开,毛泽东在会上做主题报告,描绘了新中国的宏伟蓝图,确定了新中国的大政方针。

这次会议是在西柏坡中央机关食堂召开的,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组成的主席团主持。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召开的唯一的一次中央全会,会议作出的工作重心,外交政策等各项政策规定,不仅对迎接中国革命在全国的胜利,而且对新中国的建设事业,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3. 河北石家庄会议

刘少奇。1947年7月至9月,在刘少奇的主持下,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大纲》是一个彻底的比较完善的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对各解放区土改运动的深入开展,加速解放战争的胜利,动员广大农民投身解放战争,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 河北会议酒店

石家庄神洲七星酒店坐落在河北省会裕华东路和青园街交叉口,地处繁华商业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距机场行车30分钟,距火车站及城际大巴站步行仅10分钟。投资7亿元人民币,按照国际化五星级酒店标准进行建造,是河北档次最高、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国际化涉外精品商务酒店。酒店共设有26层,外观采用玻璃幕墙造型,极富现代风格。内部采用先进的电脑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自动消防系统和智能化管理系统实施管理。石家庄神洲七星酒店集商住、会议、餐饮、娱乐、购物于一体的商务酒店。   酒店开业时间2012年09月,主楼高26层,客房总数213间(套)。

公司地址: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86号(近青园街)

5. 河北国际会议中心

1949年3月5-13日在西柏坡举行的会议。到会中央委员34人,候补中委19人, 列席12人。集中讨论彻底摧毁国民党统治,夺取全国胜利,在新形势下党的工作 重心实行战略转移,即从乡村转到城市的问题。毛泽东指出:二中全会,可以说 是城市工作会议。城市工作必须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会议着重研究和规定了党在 全国胜利后,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应当采取的基本政策,分析当时中国经济 成分的状况和党所必须采取的正确政策。

二中全会号召在胜利面前,全党务必保 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6. 河北省召开会议

1958年10月河北省召开的大会 完成的建设是省会由保定迁往天津。

7. 河北省省会建设会议

个人感觉不会,保定是京津保的一部分是京津冀发展的一个缩影,尔河北省会不可能是保定了,保定市京津保的一部分尔管理河北还是需要一个任务轻的人来干,雄安就相当于浦东保定就相当于上海只不过上海的等级比保定高但其中的关系大致相同至于为什么不叫保定雄安有两点一是这是京津冀发展的体现,而是以保定一个人的实力来说发展雄安很慢如果让河北省来发展效率会高,随着保定与雄安发展几年后河北省区域内会有一个很大的划分一个就是京津保这3大城市还有一个就是石家庄,京津保不用说功能明确,石家庄就是领着河北发展的省会,保定也是京津保重要组成部分协同着京津一同发展,保定的职责就是协同雄安的发展,(个人看法有问题请指出)

8. 河北省会议中心在哪个区

中华民国成立后,当时国民政府建都南京,今河北境域主要属直隶省,后因直隶省名不符实,于1928年改为河北省今名。

民国元年直隶省及顺天府辖境大致相当于今日的河北省大部(除邱县、馆陶、武安、涉县等县外),北京市、天津市全部,河南省南乐、清丰、濮阳、长垣4县,山东省东明、宁津、庆云3县,辽宁省阜新市(不含彰武县)、朝阳市及建昌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不含克什克腾旗)及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各一部分,之后区域逐步缩小。民国3年(1914),北部区域的37县分别划入京兆地方及热河、察哈尔2特别区域。民国17年(1928年),原直隶省口北道10县划属察哈尔省,辖境缩小为今北京市大部(除市中心区及延庆县外)、天津市大部(除市中心区)、河北省大部(除南部邱县、馆陶、武安、涉县4县及北部承德、张家口2市),河南省南乐、清丰、濮阳、长垣4县,山东省东明、宁津、庆云3县。民国36年(1947年)河北省面积为14万253平方公里。东滨渤海、北邻辽宁、热河、察哈尔3省,西界山西省,南接河南、山东2省。

9.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

前206—前195年(西汉高祖年间)始置阜成县。

《尔雅》:“大陆曰阜。”《说文》称:“阜”为“山无石者”。刘熙《释名》:“土山曰阜。”   《太平寰宇记》载,阜城县境地势高且多土岗沙丘,河患较轻,为求物阜民丰,取《尚书》“阜成于民”之义,故名“阜成县”。905年(唐末)改称汉阜县,后唐复置阜城县。改“成”为“城”。

西汉置阜城县。《尔雅》:“大陆曰阜。”《说文》称:“阜”为“山无石者”。刘熙《释名》:“土山曰阜。”县境坡阜较高,河患较轻,取《尚书》“阜成兆民”之义,定名“阜成”。后改为阜城。?年,阜城县辖4个镇、6个乡:阜城镇、古城镇、码头镇、霞口镇、漫河乡、建桥乡、蒋坊乡、大白乡、崔家庙乡、王集乡。

2000年,阜城县辖5个镇、5个乡。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325742人,其中各乡镇人口(人):阜城镇 57573、古城镇 40446、码头镇39092、霞口镇 31030、崔家庙镇 42890、漫河乡 27428、建桥乡 18230、蒋坊乡 25654、大白乡 20119、王集乡 23280。    2002年底,阜城县面积697.2平方千米,人口33.02万。辖5个镇、5个乡,610个村委会。县政府驻阜城镇府前路。

人文历史

1、人文荟萃

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的学者名流,北齐的刘昼、北周的熊安生等博学多闻,精通经史,著书立说,名垂青史。民国初期就已成名的京剧著名表演艺术家荀慧生,独创一派,成为京剧“四大名旦”之一。当代阜城大地,也养育出不少文化艺术名流,冀派内画艺术大师王习三、著名歌唱家于淑珍、著名播音员王铁成、著名国画家皮之先、儿童文学作家罗辰生、评剧表滨艺术家刘秀荣等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为中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文物古迹

阜城县文庙始建于公元1368至1398年(明朝洪武年间),明嘉靖和万历年间曾经两次大规模整修。在河北省内文庙建筑中,阜城镇的大成殿是最荒凉落寞的一座。在清朝曾当过县衙门,抗日战争时期当过小学,解放初期曾经作为县政府的小礼堂使用至20世纪70年代,此后大殿一直荒废破败。2008年底,经河北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阜城县文庙大成殿定为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据雍正年间的《阜城县志》记载,当时的完整文庙大门叫揽星门,门外东西有两个牌坊,分别是德配天地坊和道贯古今坊。揽星门内一座状元桥,过了桥就是如今幸存的大成殿。大成殿后是明伦堂,明伦堂后是銮驾库。大成殿是中轴建筑,东侧是县学宫,学宫后是训导官署。大成殿的西侧建筑由南向北是忠义祠、节孝祠、县教谕官署。

如今的文庙仅剩大成殿,它坐北朝南,周围是枯黄的杂草和低矮的平房。两块石碑立在殿前,乃公元1612年(大明万历年间)重新修缮文庙时所留,上面的字迹因风化严重已经变得模糊,主要记载了修建文庙的经过和捐资修建人的名字。

大成殿是一座砖木结构建筑,殿高18米,长25米,大厅面积204平方米。灰色砖瓦,木结构的房梁,屋顶两端有温兽。殿内的地面铺着30厘米的方砖。八根约40厘米的立柱直冲房梁,下面垫有石鼓墩,上面还刻有荷花的图案,纹路清晰可见。鐧惧害鍦板浘

10. 河北省经济会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二章。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第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删除第四十八条。

根据决定做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

  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注:该条设立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证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各种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项目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选定中标人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其管理权限决定。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规定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制作相关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五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河北省委办公厅会议处

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2〕1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副厅级及以上机构设置的规定》(冀办字〔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上级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没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机构编制规定进行设置。新设立的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第四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规格。不得通过干部整体高配等形式变相提高机构规格。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除了经上级批准和编制部门明确规定要求外一般为股级,不得违规超权限、超规格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条 凡涉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规定,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编委写出专题申请后,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严格把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统一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条 机关内设机构和新建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内部职能整合,在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的原则动态调整,不再增加机构总量,不再批准设立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3人以下机关内设科室和事业单位,严禁设置1人科室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名称和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

凡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运作,不得违规配备领导干部。

第八条 研究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必须按权限经过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参加人数应当符合召开会议有关要求。一般不得采取领导圈阅的方式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设置有关事宜,应当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机构设置方案和报批程序严格把关,在提交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研究时,应当如实汇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规定,履行好报告、解释、提醒职责。应该把关而没有把好关、应该提醒而没有提醒且造成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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