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宋朝官员等县衙门赋予女性的权利还是比较宽松的。
第一 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这部分财产,通常叫作“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
第二 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宋)刘清之编纂:《戒子通录》卷五)]。 宋代有这样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除了写明出嫁的是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此处具列的就是随嫁的奁产。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八];有个叫作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 奁产随出嫁的女子带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规定,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其实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 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纠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在宋代以前法律上绝不允许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汉代《白虎通》嫁娶里说明:“夫有恶行起不得去者,地(女)无去天(男)之义也。”唐代《唐律疏议》明确指出:“妇人从夫,无自去之道。”《唐律户婚》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宋代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了呢?宋代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 一、从岳飞妻子刘氏离开岳飞说起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岳)飞执兵权之日,遣使王忠臣往楚州韩世忠处下书,得回书欲归。临行世忠嘱之(王忠臣)曰:‘传语岳宣抚,宣抚有结发之妻,见在此中嫁做一押队之妻,可差人来取之。’(王忠臣)回,密报飞以世忠语,飞不答,世忠上闻。飞奏言,‘履冰渡河之日,留臣妻侍老母,不期妻两经改嫁,臣切骨恨之,已差人送钱五百贯,以助其不足,恐天下不知其由也。’”
第三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岳)飞之在京师也,其妻刘氏与飞母留居相州,及飞母渡河而刘改适,至是在淮东宣抚使韩世忠军中,世忠谕飞复取之,飞遣刘钱三百千。丁卯以其事闻,具奏:‘臣不自言,恐有弃妻之谤。’诏答之。” 岳飞的原配结发妻子刘氏在未经岳飞同意而与岳飞离婚,而后又背着岳飞两次改嫁他人。刘氏应该是向官府主动提出离婚的,而且地方官府也应该是依法批准刘氏与岳飞离婚的。刘氏离开岳飞绝不是违法私逃或与人私奔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女子首先提出的离婚后叛离的正当改嫁。否则刘氏就犯了重婚罪,而得到处罚。她与岳飞离婚的法律依据就是“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罗烨《醉翁谈录》中的“判夫出改嫁状”条记载:“有一良家妇,以夫婿久出,不得音耗,意欲改嫁,遂投状子潭州张紫微,乞执照改嫁。”结果被批准改嫁,判词:“淡红衫子淡红衣,状上论夫去不归,夫若不归任从嫁,夫若归时我不知。” 二、从朱熹为民女离夫开脱说起 朱熹《朱子语类》:“建阳簿权县。有妇人,夫无以赡,父母欲取以归。事到官,簿断听离。” 这个事件是女方因丈家穷而提出离婚,官府判令离婚。对于这件事有人深以为不然,请教朱熹说:“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 朱熹回答说:“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 朱熹虽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拥护者,但他对广大普通妇女再嫁却充满宽容乃至同情。朱熹不止一次的为改嫁妇女辩解,他还说过:“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朱熹认为妇女再嫁“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妻背离夫“不可拘以大义,别有曲折”。以朱熹为代表的宋代学者并不歧视广大妇女改嫁,宋代也没有歧视改嫁妇女的氛围。所以宋代女子离婚再嫁是很平常的事情。 三、宋代妻子因与丈夫不睦而提出离婚事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夏)竦娶杨氏,颇工笔札,有钩距。竦浸显,多内宠,与杨不睦。杨与弟倡疏竦阴事,窃出讼之。又竦母与杨氏母相诟骂,皆诣开封府,府以闻,下御史台置劾而责之,仍令与杨离异。” 宋仁宗时的重臣夏竦与妻子杨氏不和睦,杨氏与弟弟讼告夏竦。夏竦的母亲又与杨氏母亲相互谩骂,结果都闹到开封府。结果御史台责劾夏竦,判定与杨氏离婚。 庞元英《谈薮》:“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 宋高宗时侍郎曹咏的妻子厉氏本是曹秀才的妻子,因与丈夫不和睦而选择离婚重新寻找幸福,再嫁给曹咏。她与丈夫的离婚法律依据就是:“若夫妻不相安谐,为彼此情不相得,两愿者离者。” 四、宋代妻子嫌弃丈夫“丑”而离婚事例 曾慥《高斋诗话》:“祖无择晚娶徐氏,有姿色。议亲之时,无择为馆职,徐氏必欲訾相其人;而无择貌寝,恐不得当也,同舍冯当世丰姿秀美,乃谕媒妁俟冯出局,扬鞭跃马,经过徐居,曰:‘此祖学士也。’徐窃窥甚喜。成婚,始寤其非,竟以反目离婚。” 宋神宗时,国子监生祖无择相貌丑陋,议亲之时,女方徐氏要求必欲亲见其人。这也说明宋代女性婚姻一定的自主性。祖无择便与媒人商议,让丰姿秀美的同舍生冯光世扬鞭跃马经过徐家,让徐氏误会。成婚后徐氏“始悟其非,竟以反目离婚”。徐氏因为丈夫长得丑及欺骗自己,而主动提出离婚。 李廌《师友谈记》:“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 北宋哲宗时学者章元弼容貌丑陋,而妻子陈氏则甚端丽。陈氏因为受不了丈夫丑还总是嗜学读书而忘寝,冷淡自己,所以首先主动提出离婚。 唐李商隐《义山杂纂》:“新娶妇,却道是前缘,必是丑”。唐宋若莘《女论语》:“女子出嫁,主夫为亲,前生缘分,今世婚姻。将夫比天,其义匪轻。”敦煌文献《崔夫人要女文一本》:“在家作女惯娇怜,今作他妇信前缘。”这是唐崔夫人在女儿出嫁前对女儿的告训。相比“嫁稀随稀,嫁叟随叟”、“夫为妻天”、“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的前代,宋代女人因嫌弃丈夫丑而提出离婚,无疑有一些时代进步女权提高的意味。 五、宋代妻子嫌弃丈夫“穷”而离婚事例 无名氏《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妇翁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向滈为作《卜算子》词云:‘三岁学言儿,七岁娇痴女。说著行人也自愁,你自思量取。’妇毅然而归,与之偕老。” 南宋孝宗时官萍乡令向滈的岳父因嫌弃他穷而强行把女儿夺回家并嫁以他人。这个事件虽然后来向滈妻子毅然回来与向滈白头到老,但无疑说明妻子或娘家完全可以因为夫家穷而提出离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 南宋时杭州人郑绅因政事被逐而变得贫穷,妻子就离他而去改适他人。在宋代女子或女方嫌弃男方穷,而离婚行为。应该有两种情况,一、男方家里真的穷,甚至都影响到女方生存问题。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及官员都容易判离。二、只是男方家道衰落,或女方家道兴旺,女方生存根本没问题只是嫌弃男方贫穷。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受法律及世道支持的,所以官府也是不可能叛离的。出现这种情况而离婚的,都是违法违情的行为。《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记有这样的事例:“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 值得指出的是宋代的三种离婚方式:“七出”、“义绝”和“和离”,无一不是从男方家族利益出发所确认的规范。而且体现了男方的单向性。 “七出”是古代法律根据夫家需要规定的七个弃妻条件。最早见于《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到了宋代《宋刑统》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七出”之条中的内容除了盗窃一条是妇女本身的过失外,其它几条都夫家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宋仁宗时,大臣富弼说:“今匹庶之家或出妻,亦须告父母。父母许,然后敢出之。”这说明,婚姻中夫妻两人的情爱和意志是毫无地位的。尽管儿子和媳妇感情好,父母不喜欢她,媳妇也得被离弃,儿子和媳妇感情再不好,父母喜欢儿媳,终身也不许离婚。宋代诗人陆游及其前妻唐婉就是很有代表性的范例。这说明妇女在夫家除了夫权外还有沉重的族权压在身上。 “义绝”,是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做出有违夫妇之义的事情,法律便强制离婚,当事人不主动离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①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及妻区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⑤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对义绝的规定,粗看是双方面的,是维护家族亲属关系为中心,为巩固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但细看其条款应会发现,“义绝”的中心仍是男家,仍是不平等的。在“义绝”的五种情况中,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的,而其他几种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对丈夫的亲属只要有詈、伤的行为就构成义绝;而丈夫对妻子的亲属要有殴杀等事实才属义绝。妻子只要与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就构成义绝;而丈夫要与岳母奸,才属义绝。只有妻欲害夫构成义绝的规定,而无夫欲害妻的对等规定。显然,义绝的律师文也是“夫尊妻卑”一边倒的。 “和离”是指,夫妻关系不好而又双方愿意离婚,对此法律予以认可。《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云“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单从律条上看似乎夫妇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但在实际中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封建时代,妇女没有从事有社会意义的公共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是依附于丈夫的。看似最平等的“和离”其实际也是倾向于夫的。和离的前提必要男方同意离婚,而男方要离并不必须取得女方的同意。所以,我认为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权利比起以往也是比较多的。政府衙门就是用这些权利更好的保护了女性。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